第十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進出境運輸工具裝卸貨物的1小時以前通知海關;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時的,可以在裝卸貨物以前通知海關。
海關可以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裝卸貨物實施監(jiān)裝監(jiān)卸。
進出境運輸工具裝卸貨物、物品完畢后,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jù)和記錄。
第十九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jiān)管場所??科陂g更換??康攸c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事先通知海關?! ?/p>
第三節(jié) 境內續(xù)駛監(jiān)管
第二十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四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駛離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的,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駛離地海關應當制發(fā)關封。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妥善保管關封,抵達另一設立海關的地點時提交目的地海關。
未經駛離地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不得改駛其他目的地;未辦結海關手續(xù)的,不得改駛境外。
第二十二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時,海關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實施監(jiān)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為海關人員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內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抵達目的地以后,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抵達手續(xù)。
第四節(jié) 出境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 出境運輸工具離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境外的2小時以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將駛離時間以電子數(shù)據(jù)形式通知海關。對臨時出境的運輸工具,運輸工具負責人可以在其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前將駛離時間通知海關。
因客觀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公路車輛負責人可以在車輛出境前采用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海關。
第二十五條 運輸工具出境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按不同運輸方式向海關申報,分別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出境(港)申報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出境(港)申報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鐵路列車出境申報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路車輛出境(港)申報單》,以及上述申報單中列明應當交驗的其他單證。
第二十六條 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貨物、物品裝載完畢或者旅客全部登機(船、車)以后,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制發(fā)《結關通知書》。
海關制發(fā)《結關通知書》以后,非經海關同意,出境運輸工具不得裝卸貨物、上下旅客。
第二十七條 出境運輸工具駛離海關監(jiān)管場所時,監(jiān)管場所經營人應當通知海關。
第二十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出境或者續(xù)駛手續(xù)后的24小時未能駛離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