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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作者:高進東 吳宗之 王廣亮  
評論: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摘 要】 簡要介紹了國外重大危險設施的辨識標準研究情況,并結合我國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的初步辨識標準,以及幾個試點城市普查的數(shù)據(jù)分析,提出了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最小標準的建議。
  【關鍵詞】 重大危險源 辨識 重大事故 控制
Study o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hina
Gao Jindong Wu Zongzhi
(Center for Accident Investigation & Analysis, State Economic
& Trade Commission, P.R.China)
Wang Guangli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Mini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
  Abstract  The foreign standards and codes on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were briefly reviewed.Based on the primar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experimented on major and the data
gained in several cities,suggestions of minimum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ajor in China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Severe
accident Control
1 引 言
  現(xiàn)代科學技術和工業(yè)生產(chǎn)的迅猛發(fā)展,在為人類提供更好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同時,也隱藏著極為嚴重的潛在危害,例如,1984年的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事故;我國溫州氯氣泄漏事故;1993年深圳發(fā)生的危險品庫爆炸事故等。這些事故盡管起因和后果不盡相同,但它們都有一些共同特點,即事故發(fā)生的根源是設施或系統(tǒng)中儲存或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質。
  重大惡性工業(yè)事故的不斷發(fā)生,使人們認識到,現(xiàn)代工業(yè)生產(chǎn)潛在著巨大的危險性。一旦發(fā)生事故,不僅在工廠內部,而且在相鄰地區(qū),對人員生命、財產(chǎn)和環(huán)境都將遭受到巨大的損失。因此,本世紀70年代以來,對重大危害的研究已成為各國社會、經(jīng)濟和技術發(fā)展的重點研究對象之一,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1993年6月,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將“重大危害設施”定義為:不論長期或臨時的加工、生產(chǎn)、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shù)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害物質,或多類危害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xiàn)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1]。
  我國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yè)活動中客觀存在的危險物質(能量)達到或超過臨界量的設備或設施[2]。實際上,重大危險源基本等同于國際上定義的“重大危害設施”。
  
2 國外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概況
  英國是最早系統(tǒng)地研究重大危險設施控制技術的國家。1974年6月,英國發(fā)生嚴重的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后,英國安全與衛(wèi)生委員會設立了重大危險咨詢委員會(ACMH)。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險設施標準的建議書[3]。1979年,ACMH又提出了修改標準[4],臨界量從極毒物質100g到一般易燃液體10000t不等。
  1982年6月,歐共體頒布了《工業(yè)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EEC Directive
82/501,簡稱《塞韋索法令》),該法令列出了180種(類)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1996年12月,歐共體通過了82/501/EEC的修正件:“Council
Directive
96/82/EC”,其中附表1列出了29種(類)物質及臨界量,附表2列出了10類物質及臨界量,臨界量從極毒物質甲基異氰酸鹽150kg到極易燃液體50000t。
表1 貯罐區(qū)(貯罐)臨界量表

類別 物質特性 臨界量(m3)
可燃液體 閃點<28℃ 1000
28℃≤閃點<60℃ 2000
閃點≥60℃ 5000
氣體 可燃氣體 1000
助燃氣體 2000
毒性物質   1000

表2 庫區(qū)(庫)臨界量表

類 型 物 質 類 別 臨界量(kg)
火炸藥、
彈藥庫 起爆藥 5000
猛炸藥 20000
火藥及煙火藥 30000
毒性*
物質庫 極度危害 5000
高度危害 20000
中度危害 30000
易燃、
易爆
物品庫 液
體 閃點<28℃的液體 10000
28℃≤閃點<60℃的液體 20000
閃點≥60℃的液體 30000

體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10000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20000
助燃氣體 20000

體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氣體即能導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5000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000
受到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 10000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10000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10000
不屬于前一條的氧化劑 20000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20000
可燃固體 100000
注*:毒性物質類別參照國家標準GB5044-85《職業(yè)性接觸毒性危害程度分級》分類。
  國際經(jīng)濟合作發(fā)展組織在OECD Council Act (88)
84中也列出了20種重點控制的危害物質,臨界量從毒物乙拌磷等的100kg到極易燃液體50000t。
  1992年,美國勞工部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管理局(OSHA)頒布了《高度危害化學品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PSM)標準,標準中提出了138種(類)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臨界量標準最小值100磅,最大值為15000磅。隨后,美國環(huán)境保護署(EPA)頒布了《預防化學泄漏事故的風險管理程序》(RMP)標準,對危險源的確認作出了規(guī)定。
  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編寫了《重大事故控制實用手冊》,1991年,又出版了《重大工業(yè)事故的預防》,均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方法及控制措施提出了建議;1993年通過了《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臨界量從極毒物質甲基異氰酸鹽150kg到極易燃液體50000t。
  綜觀各國有關標準,雖然不是所有的國家,但絕大多數(shù)國家均是采用限定某種物質及其數(shù)量的方法,但是危險物質的臨界量有較大區(qū)別。這不僅取決于生產(chǎn)水平,又與各個標準的立足點有關。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jù)具體的工業(yè)生產(chǎn)情況制定適合國情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標準的定義應能反映出當?shù)丶毙杞鉀Q的問題以及一個國家的工業(yè)模式;可能需有一個特指的或是一般類別或是兩者兼有的危害物質一覽表,并列出每種物質的限額或是允許的數(shù)量,設施現(xiàn)場的有害物質超過這個數(shù)量,就可以定為重大危害設施。任何標準一覽表都必須是明確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鑒別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設施是在這個標準定義的范圍內。要把所有可能會造成傷亡的工業(yè)過程都定為重大危害是不現(xiàn)實的,因為由此得出的一覽表會太廣泛,現(xiàn)有的資源無法滿足其要求。標準的定義需要根據(jù)經(jīng)驗和對有害物質不斷加深了解并進行修改??傊覈纳a(chǎn)技術和規(guī)模以及管理水平與國外尚有差距,因此,臨界量的確定應比國外標準小些為宜。
  
3 我國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的初步辨識標準
  我國尚未有正式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1996年,原勞動部組織實施了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試點中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提出了初步的意見。
  普查試點的辨識標準主要參照了歐共體的標準,又結合我國的有關法規(guī)及實際生產(chǎn)技術水平,按場所的不同制定,包括貯罐區(qū)(貯罐)、庫區(qū)(庫)和生產(chǎn)場所三類(原普查范圍還包括其他內容,這里不作討論)。
  重大危險源的物質量超過其臨界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單元內任一種危險物品的貯存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單元內貯存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貯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q1,q2,…,qn是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量。Q1,Q2,…,Qn是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3 生產(chǎn)場所臨界量表

類型 物 質 類 別 臨界量(kg)
火炸藥 起爆藥 50
猛炸藥 200
火藥及煙火藥 300
毒性物質 極度危害 50
高度危害 200
中度危害 300
液體 閃點<28℃的液體 1000
28℃≤閃點<60℃的液體 2000
氣體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100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200
助燃氣體 200
固體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氣體即能導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500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00
受到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 1000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1000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1000
不屬于前一條的氧化劑 2000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然的物品 2000
   應用上述標準,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成都6個城市進行的重大危險源普查結果如下:
表4 六大城市普查結果表

  北京 上海 天津 青島 深圳 成都 合計
貯罐區(qū)(貯罐) 436 408 867 89 43 108 1951
庫區(qū)(庫) 577 363 572 170 43 151 1876
生產(chǎn)場所 420 1157 527 755 822 220 3901
合計 1433 1928 1966 1014 908 479 7728
  
從上表的統(tǒng)計數(shù)字看:北京、上海、天津的重大危險源數(shù)量基本上在同一檔次,而青島、深圳又在另一檔次,成都最少,這和各城市的工業(yè)發(fā)達程度和工業(yè)規(guī)模是一致的;而且各城市的重大危險源數(shù)量基本上是各城市安全監(jiān)察部門力所能及進行管理的。因此,該標準是基本可行的。
  
4 對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的建議
  根據(jù)六城市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的經(jīng)驗,筆者對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的建議:
  1) 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辨識標準中的臨界值是按物質類別給出的,這樣擴大了申報的范圍和難度。由于我國的重大危險源控制工作還處于初始階段,如果辨識標準以一種物質對應一個臨界量的物質清單形式給出,明確、毫不含糊,將有利于工作的推廣;此外,在重大危險源控制工作的開始階段,物質可能僅包括數(shù)量多、危害大的物質,隨著工作的深入,再進行增補。
  2) 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辨識標準中的臨界值按場所的不同給出不同的值,這在國外的有關辨識標準中鮮有報道??紤]同等數(shù)量的危險物質在生產(chǎn)過程中和貯存狀態(tài)的危險性不同,在一般情況下,貯存的物料遠大于生產(chǎn)中的量,如果采用同樣的臨界量,將掩蓋生產(chǎn)場所的危險。故建議,以后的標準也采取區(qū)分場所方式,考慮貯罐區(qū)和庫區(qū)的共同點,可將重大危險源區(qū)分為貯存區(qū)重大危險源和生產(chǎn)場所重大危險源。
  3) 實際上臨界量可根據(jù)當?shù)貤l件確定。開始時,臨界量可以定得高一些,限制重大危險源控制范圍,隨后可以降低臨界值,擴大系統(tǒng)范圍。同樣,這也適用于國家的重大危險源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和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所獲得的大量數(shù)據(jù),筆者提出,對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應包含的最小物質清單及臨界量,見表5。

表5 普查建議表

物質名稱 臨界量(t)
貯存區(qū) 生產(chǎn)場所
汽油 5 1
柴油 10 2
液化石油氣 5 1
甲苯 200 40
乙醇 5 1
二甲苯 200 40
氨 200 40
甲醇 5 1
氯 50 10
煤氣 5 1
 
作者簡介:高進東,工程師、博士研究生
     吳宗之,高級工程師、博士
     王廣亮,高級工程師。
作者單位:高進東 吳宗之(國家經(jīng)貿委事故調查分析中心)
     王廣亮(化工部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研究院)
作者地址:北京市惠新西街17號;郵編:100029
參考文獻
  1 國際勞工局.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日內瓦),1993.6.
  2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技術的研究”研究報告,1995.10.
  3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Second Report, Health
& Safety Commission,London, 1974.
  4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Third Report, Health
& Safety Commission, London, 1979.
  5 OECD, Guiding Principle for 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n,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Paris, 1992.
  6 Risk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Chemical Accidental Release
Prevention, EPA.
  7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 Chemicals,
OSHA,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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