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按照《關于自然災害的安全預防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災害。
第2條 凡有可能遇到自然災害威脅的施工項目經(jīng)理部應按照當?shù)卣凸こ讨笓]部的部署和要求,防災減災工作。同時,根據(jù)施工及其所在地區(qū)、環(huán)境等的實際情況編制《自然災害的安全應急預案》,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預演預練。
第3條 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的后果分析:
1、洪水:人員和臨時設施、設備、在施工程被淹,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
2、臺風:臨建、臨時設施、高大設備等嚴重受損,并可能因此導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3、泥石流、山體滑坡:可直接造成人員受到?jīng)_擊或掩埋,也可導致臨建、臨時設施、高大設備等嚴重受損,并可能因此導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第4條 應急組織:應明確啟動《自然災害的安全應急預案》的權限。明確實施《自然災害的安全應急預案》過程中的處理、決策、指揮等相關人員及其責、權,明確現(xiàn)場救援人員的構成及其分工。
第5條 按照當?shù)卣凸こ讨笓]部的部署和要求和實際需要和可能在適當?shù)牡攸c設置應急設備、物資,并委派專人管理和維護。同時,項目經(jīng)理部的所有從業(yè)人員都應知道應急設備、物資放置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第6條 應急教育和培訓:項目經(jīng)理部應向從業(yè)人員進行自然災害先兆判斷和遭遇災害時避險、自救、互救、逃生、報告、減災等方面知識和要求的培訓教育。
第7條 緊急處置措施應包括項目如何組織自救和向社會求救以及配合社會落實減災措施等方面內(nèi)容。項目經(jīng)理部應始終保持一種與社會聯(lián)系的通訊、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