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勞人鍋〔1987〕4號
發(fā)布單位:勞人鍋〔1987〕4號
(2)由幾段平行管組組成的過熱器的每段出口的氣溫;
(3)減溫器前、后的氣溫;
(4)鑄鐵省煤器出口的水溫;
(5)燃油鍋爐空氣預熱器煙氣出口的煙溫;
(6)再熱器和過熱器入口的煙溫;
(7)燃油鍋爐燒燃器的燃油入口油溫;
(8)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cm?2?)的鍋爐的鍋筒上下壁溫。
省煤器入口或鍋爐的合水管道上,應裝溫度計插座。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鍋爐,還應裝設過熱蒸氣溫度的記錄儀表。
(六)保護裝置
第一百六十條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器(高、低水位警報信號須能區(qū)分)、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裝置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鍋爐,還應裝蒸氣超壓的報警和聯(lián)鎖保護裝置。
第一百六十一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lián)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第一百六十二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第一百六十三條 煤粉鍋爐應有爐膛風壓保護裝置,爐膛風壓(負壓)過高或過低時發(fā)出警報。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400t/h的懸浮式燃燒鍋爐,應設爐膛風壓正負波動超過安全允許范圍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裝置。
第一百六十四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內(nèi)應裝設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行并閉?!?br />
(七)主要閥門及其他
第一百六十五條 鍋爐管道上的閥門和煙風系統(tǒng)擋板均應有明顯標志,標明閥門和擋板的名稱、編號、開關方向和介質流動方向,主要調節(jié)閥門還應有開度指示。
閥門、擋板的操作機構均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主汽閥應裝在鍋筒或過熱器集箱的出口處。單元組的鍋爐,主汽閥可以裝設在汽入口處。立式鍋殼式鍋爐的主汽閥可以裝在鍋爐房內(nèi)便于操作的地方,連接鍋爐和蒸氣母管的每根蒸氣管上,應裝設兩個蒸氣閘閥或截止閥,閘閥之間或截止閥之間應裝有向大氣的疏水管和閥門,其內(nèi)徑不得小于18mm。
第一百六十七條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鍋爐應裝設遙控的向空排汽閥。
第一百六十八條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給水管上應裝設給水截止閥和給水止回閥,對于單元式機組,結果事先征得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不裝給水止回閥,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處和通向鍋筒給水管上都應分別裝設給水截止閥和給水止回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給水截止閥應裝在鍋筒(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給水回閥之間,并與給水止回閥緊接相連。
第一百七十條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4t/h的鍋爐,應裝設自動給水調節(jié)器,并在司爐便于操作的地點裝設手動控制給水的裝置。
第一百七十一條 為便于處理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鍋爐的滿水事故,應在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間接出緊放水管和閥門
第一百七十二條 在鍋筒過熱器、再熱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氣的地方都應 裝設排氣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工作壓力不同的鍋爐應分別有獨立的蒸氣管道和給水管道。如合用一條蒸氣母管時,較高壓力的蒸氣管道上必須有自動減壓裝置,以及防止低壓側超壓力的20%時,可以由總的給水系統(tǒng)向鍋爐給水。
第一百七十四條 鍋爐的給水系統(tǒng),要保證安全可靠地供水。
鍋爐房應有備用給水設備。除屬于1級電荷或有可靠電源的鍋爐房或因停電 而停止給水后不會造成事故的鍋爐外,都應有備用氣動給水設備,給水系統(tǒng)的布置才備用給水設備的臺數(shù)和容量,由鍋爐房設計單位按設計規(guī)范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鍋爐應有爐水取樣裝置,對蒸氣品質有要求還應有蒸氣取樣裝置。取樣裝置和取樣點位置應保證取出的水氣樣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 鍋爐房
第一百七十六條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nèi)。
在人口密集的房間(如浴室、教室、餐廳、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其上面、下面主要疏散出口的兩旁不得設置鍋爐房。鍋爐房也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貼鄰。
鍋爐房設在高層主體建筑以外的作為輔助設施的多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4t/h(水管鍋爐可以不超過6t/h)且額定蒸氣壓力不超過1.27MPa(13kgf/cm?2?);
(2)每臺鍋爐必須有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還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lián)鎖保護裝置經(jīng)常維護和定期試驗,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4)鍋爐房必須按第177條的規(guī)定開設玻璃窗或泄壓口;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須持有司爐操作證,且連續(xù)操作同類型鍋爐五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事故;
(6)鍋爐房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鍋爐房若與生產(chǎn)廠房相連(但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其內(nèi)任何一臺鍋爐應符合(T-100V≤100要求,且鍋爐房與生產(chǎn)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條 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裝設總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4t/h以煤為燃料的鍋爐的鍋爐房,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有困難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鍋爐房應采用輕型屋頂,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過120kg,否則應開設天窗或在高出鍋爐的鍋爐房墻上開設玻璃窗,開窗面積至少應為鍋爐房占地面積的10%。
第一百七十八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nèi)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鍋爐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第一百七十九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nèi))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內(nèi)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門應向鍋爐房內(nèi)開。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
第一百八十條 在鍋爐房內(nèi)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第一百八十一條 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yè)。
第一百八十三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為防止負荷突變發(fā)生事故,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氣地點,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
第一百八十四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jīng)放水仍不能見到水;
(4)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可分式省煤器,沒有路爐道,當給水不能通過省煤器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 鍋爐運行中發(fā)現(xiàn)受壓元件漏泄、爐膛嚴重結焦、尾部煙道內(nèi)嚴重堵灰、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時應停止鍋爐的運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nèi)進行工作時,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內(nèi)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氣、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并且須將鍋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在鍋筒內(nèi)進行工作應有人監(jiān)護。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nèi)工作而使用電燈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nèi),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養(yǎng)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條 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保證蒸氣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條 額定蒸壓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guī)定。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水電部SD163《火力發(fā)電廠水氣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沒有可靠的水不得投入運行。
第一百九十一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時應嚴格監(jiān)視水位。
第十章 檢 驗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運行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nèi)外部檢驗壓試驗。定期停爐檢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當?shù)貏趧硬块T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運行的鍋爐每兩年應進行一次停爐內(nèi)外檢驗。新鍋爐運行的頭兩年及實際運行時間超過10年的鍋爐、氣改水的臥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內(nèi)外部檢驗。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進行定期檢驗。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及并網(wǎng)的自備電廠發(fā)電用鍋爐,按水電部的有關規(guī)定 進行定期檢驗。
第一百九十四條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nèi)外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jīng)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jù)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第一百九十五條 定期停爐內(nèi)外部檢驗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nèi)、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板邊等處應檢查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
(6)鉚縫是否嚴密,在無苛性脆化;
(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8)鍋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
(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10)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
(11)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2)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有無堵塞;
(13)自動控制、訊號系統(tǒng)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條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nèi)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做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一百九十七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0-1的規(guī)定。
再熱器的試驗壓力為1.5p1(p1為現(xiàn)熱器的工作壓力)。直流鍋爐本體的水壓試驗壓力為介質出口壓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進口壓力的1.1倍。
水壓試驗時,應力不得超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90%。
第一百九十八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xiàn)象,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鉚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就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氣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合金鋼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溫度應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即認為合格:
(1)在受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鉚縫和脹口處,在到工作壓力后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xiàn)殘余變形。
第二百條 鍋爐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并有檢驗人員簽字。
附錄Ⅰ
焊接工藝評定
第一條 焊接工藝評定是用以評定施焊單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本規(guī)程和產(chǎn)品技術條件所要求的焊接接頭,驗證施焊單位制訂的焊接工藝指導書是否合適。
第二條 焊接工藝評定是在焊接性試驗基礎上進行的生產(chǎn)前工藝驗證試驗,應在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以后,焊接產(chǎn)品以前進行。
焊接工藝評定全是由施焊單位的熟練焊工(不允許外單位的焊工)按照焊接工藝指導書的規(guī)定,焊接工藝試件,然后對工藝試件進行外觀、無損探傷、機械性能和金相等項檢驗,同時將焊接時的實際工藝參數(shù)和各項檢驗結果記錄在焊接工藝評定報告上,施焊單位部門負責人對該報告進行審批。
第三條 對于產(chǎn)品上每種焊縫(按接頭類型、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工藝等劃分),施焊單位應編制焊接工藝指導書。如果改變其中某項條件或參數(shù),應另行編制焊接工藝指導書。
第四條 焊接工藝指導書應有下列內(nèi)容:
1.焊接工藝指導書編號和日期;
2.相應的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的編號;
3.焊接方法及自動化程度;
4.接頭形式、有無襯墊及襯墊材料牌號;
5.用簡圖表明坡口、間隙、焊道分布和順序;
6.母材的鋼號、分類號(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國外鋼材不寫分類號,但應列出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
7.母材、熔敷金屬的厚度范圍、管子直徑范圍;
8.焊條、焊絲的牌號和直徑,焊劑的牌號和類型,鎢極的類型、牌號和直徑,保護氣.體的名稱和成分;
9.焊接位置、立焊的焊接方向;
10.預熱的最低溫度、預熱方式。最高的層間溫度、焊后熱處理的溫度范圍和保溫時間范圍;
11.每層縫的焊接方法、焊條、焊絲、訴牌號和直徑,焊電流的種類、極性和數(shù)值范圍,電弧電壓范圍。焊接速度范圍,送絲速度范圍,導電嘴至工件的距離,噴嘴尺寸及噴嘴與工件的角度,保護氣體、氣體墊和尾部氣體保護的成分和流量,籬焊技術(有無擺動、擺動方法、清根方法、有無錘擊等等);
12.焊接設備及儀表;
13.編制人和審批人的簽字和日期。
第五條 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應有下列內(nèi)容:
1.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編號日期;
2.相應的焊接工藝指導書編號;
3.焊接方法;
4.接頭形式;
5.工藝試件母材的鋼號、分類號、厚度、直徑、質量證明書號和復驗報告編號;
6.焊接材料的牌號、類型、直徑、質量證明書號;
7.焊接位置;
8.實際環(huán)境溫度、相對濕度;
9.預熱溫度、層間溫度;
10.焊后熱熱處溫度和保溫時間;
11.各條焊道實際的焊接參數(shù)和施焊技術;
12.焊接接頭外觀和無損探傷的檢查結果;
13.拉力、彎曲、沖韌性的試驗報告編號和金相試驗報告編號、試驗方法的標準和試驗結果,角焊縫的斷面宏觀檢驗結果;
14.焊接工藝評定的結論;
15.焊工姓名和鋼印號;
16.試驗人員和報告審批人的簽字和日期;
第六條 每一份焊接工藝指導書應有相應的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藝評定報告。一份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可對應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藝指導書 。
經(jīng)過驗證的焊接指導書可直接用于生產(chǎn),也可根據(jù)它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編制焊接工藝卡用于生產(chǎn)。
第七條 對接縫的工藝試件分為板狀試件和管狀試件,角焊縫的工藝試件分為板一板試件、管板試件和管座試件,見圖Ⅰ-1。工藝試件的數(shù)量和尺寸應能滿足切取各種試樣的需要。
第八條 在影響性能的焊接條件以參數(shù)均相同的情況下,板材對接焊縫的焊接工藝評定適用于管材的對接焊,反之亦然。
第九條 除對焊接參數(shù)有特殊要求的焊接位置外,對任一焊接位置,的焊接工藝評定適用于其他焊接位置。一般板狀試件采取平焊位置,管狀試件采取水平轉動或水平固定位置,管狀試件采取水平轉動或水平固定位置,板一板試件采取船形焊位置,管板試件采取主管水平支管垂直位置。
第十條 焊接工藝評定按影響性能重要因素分類及劃分有效范圍如下:
1.焊接方法
(1)氣焊、手工電弧焊、埋弧焊、鎢極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各為一類,這些方法的各種組合各為一類。
(2)一條產(chǎn)呂焊縫上可以是一種焊接方法或工藝,也可以是多種焊接方法或工藝的組合。對于多種焊接方法或工藝組合的焊縫,可按熔敷金屬厚或母材厚度的范圍對每種焊接方法或工藝分別評定,可以將焊接方法或工藝組合起來評定。對組合的焊接方法或工藝進行評定后,在產(chǎn)品焊縫中可以省略其中的一種和多種焊接方法或工藝。但保留的每一種和多種焊接方法或工藝的熔敷金屬的厚度應在已評定的各自有效范圍內(nèi)。
2.母材鋼號
(1)母材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