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1 范圍
2 定義
3 總則
4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附錄A(標準的附錄)獻血者健康情況征詢表
附錄B(標準的附錄)獻血登記表
附錄C(標準的附錄)獻血者血液檢驗的操作規(guī)程
前言
本標準的4.2條內容為強制性,其余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血站管理辦法》,并參考美國血庫聯(lián)合會標準委員會頒布的《血庫和輸血機構標準(第十七版)》,結合我國的人種學、流行病學特點和國家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狀況編制,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血液質量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輸血傳播疾病,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同時為各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對血站進行的獻血者體檢檢驗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本標準從2002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省血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寶田、李力、史春林、張淑君、張立身、遲鏑、李世忠、周連仲、解冬梅。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血站(血庫),并用于該機構的管理和評審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預檢獻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
要求經體檢、檢驗合格后再獻血的獻血者。
2.2非預檢獻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
預先只進行體檢,而不要求進行檢驗即可獻血的獻血者。
3 總則
3.1為了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對預檢獻血者每次獻血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血液檢驗(初檢),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經復檢合格后,方可供臨床應用。
3.2對非預檢獻血者經健康情況征詢和體格檢查合格后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須進行初檢和復檢,合格后方可供臨床應用。
3.3獻血者血液初檢和復檢不得用同一試劑廠生產的試劑,同一標本的初檢和復檢不得由同一個人進行操作。
3.4本標準中的獻血健康征詢項目,適用于不具備血液檢驗條件的采血車和采血點的無償獻血活動。
3.5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應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
3.6本標準是血站實施獻血者體檢、檢驗技術操作管理和進行質量審核的重要依據。
4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4.1 獻血者體格檢查標準
4.1.1 年齡:18~55周歲。
4.1.2 體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壓:90mmHg~140 mmHg/60 mmHg~90 mmHg,脈壓:≥30mmHg
或12.0kPa~18.7 kPa/8.0 kPa~12.0 kPa,脈壓:≥4.0 kPa。
4.1.4 脈搏:節(jié)律規(guī)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 min。
4.1.5 體溫正常。
4.1.6 皮膚無黃染,無創(chuàng)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4.1.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4.1.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jié)無紅腫。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藥物痕跡。
4.1.9 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4.2獻血者血液檢驗要求
4.2.1 血型檢測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qū)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qū)作測定)。
4.2.2 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00;相當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酮體粉法(只限于初檢使用);陰性;速率法:≤40單位;賴氏法:≤25單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lián)免疫法,快速診斷法僅限于非固定采血點的初檢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酶聯(lián)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體(HIV抗體):陰性(酶聯(lián)免疫法)。
4.2.7 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lián)免疫法)。
4.2.8 復檢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用賴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臨床治愈一年后連續(xù)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蓞⒓荧I血(以臨床檢驗報告為準)。
4.2.10 瘧疾高發(fā)地區(qū)檢測瘧原蟲。
4.3免疫接種后獻血的規(guī)定
4.3.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后,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后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后經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后方可獻血。
4.3.2接受動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獻血。
4.3.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后不需要推遲獻血。
4.3.4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獻血。
4.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后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后未滿半年者。
4.4.2 婦女月經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后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愈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愈未滿三個月者。
4.4.4 某些傳染?。喝缌〖膊∮礉M半年,傷寒病愈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愈未滿二年者,瘧疾病愈未滿三年者。
4.4.5 皮膚局限性炎癥愈合后未滿一周后,廣泛性炎癥愈合后未滿兩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藥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藥物)停藥后不滿五天者。
4.4.7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未滿一年者。
4.4.9 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4.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丙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者。
4.5.2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颊呒叭嗣庖呷毕莶《荆℉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4.5.4 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該獻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發(fā)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4.5.6 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fā)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fā)作期間可獻血)。
4.5.7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 呼吸系統(tǒng)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統(tǒng)疾病患者,如較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統(tǒng)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癥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內發(fā)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肢端肥大癥、尿崩癥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質性神經系統(tǒng)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后遺癥、癲癇、精神分裂癥、癔病及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 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jié)病等。
4.5.16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4.5.17 做過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4.5.18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癥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視神經炎及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于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4.5.22 某些職業(yè)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體檢醫(y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獻血量及獻血時間間隔
4.6.1 獻血量:凡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的獻血者,一次可獻血200mL或400mL。
4.6.2 獻血時間間隔
4.6.2.1 獻全血:六個月以上。
4.6.2.2 機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如間隔時間少于4周時,則采集前血小板計數應≥150×109/L以上。
4.6.2.3 機采血小板后,應間隔4周以上方可獻全血,以后再獻全血應按獻全血的時間間隔。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獻血者健康情況征詢表
您是否有下列情況:(有在□內打√;否在□內打×)
1. 是否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2. 是否有吸毒史、同性戀史及有多個性伴侶?□
3. 是否曾患梅毒、淋病或其他性傳播疾病?□
4. 近一年內是否與上述1~3項條文中的人員發(fā)生性行為?□
5. 近三個月來是否有原因明的消瘦、持續(xù)性發(fā)熱、腹瀉不止、淋巴結腫大?□
6. 是否患過麻風?。俊?br />
7. 是否曾患肝炎或肝炎檢驗陽性?□
8. 五年內是否曾經輸血或血液成分?□
9. 近一年內是否紋身?□
10. 是否患任何癌癥?□
11. 是否患有結核?。俊?br />
12. 是否患有心臟病、肺疾、腎疾、肝病或血液?。俊?br />
13. 是否患有高血壓病、高脂血癥?□
14. 是否患有甲亢、糖尿???□
15. 是否患有嚴重的胃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病?□
16. 是否患有過敏性疾???□
17. 近半年內是否患過痢疾?□
18. 近一年內是患過傷寒?□
19. 近三年內是否患過瘧疾?□
20. 近五天內是否口服阿司匹林類藥物?□
21. 半月內是否拔牙或做過其他手術?□
22. 是否曾做過較大手術、如果做過,是在何時:_______何種手術:_______?!?br />
23. 一周內是否患感冒,急性胃腸炎?□
24. 近一個月內是否患急性泌尿道感染?□
25. 近三個月內是否患過肺炎?□
26. 是否患慢性皮膚病或皮膚感染?□
27. 是否有過暈厥、癲癇、意識喪失?□
28. 婦女月經期或妊娠期?□
29. 婦女流產未滿六個月,哺乳期未滿一年?□
30. 近一年內是否接受物血清免疫注射或其他預防接種?□
31. 是否曾用過人類生長激素治療疾???□
32. 是否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情況?□
再次感謝您的愛心和奉獻,謝謝您的合作!
獻血者聲明
我自愿獻血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血站。血液的使用由血站決定。我保證對“獻血者健康情況征詢表”中所提的問題回答全部屬實。我同意血站提取我的血樣并按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并將上述檢驗結果儲存于獻血檔案內。本人理解獻血檢驗結果只是安全輸血的需要,不能用于保險、疾病的診斷或其他目的。
本人理解如果我對上述“征詢表”中所提供的任何答案不屬實,或上述聲明是虛假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負責任。特此聲明。
獻血者簽名:
身份證/護照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附錄B
獻血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