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工程項目主管單位、項目發(fā)標單位應當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進行監(jiān)管;
(三)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提醒、糾正,并按合同進行處理。
第三章 管理重點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完善重點路段的安全防護。
?。ㄒ唬┦?、縣(區(qū))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guī)劃,組織安監(jiān)、交通、城建、公路、農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排查隱患,制定治理措施,實行分級治理、掛牌督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排查確定事故多發(fā)點段和安全隱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
?。ㄈ┕分鞴懿块T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對國省道、縣鄉(xiāng)道路上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和橋涵隧道等危險路段實施綜合整治;
?。ㄋ模┛h(區(qū))人民政府履行鄉(xiāng)村公路建、管、養(yǎng)職責,對農村山區(qū)道路路堤高于6米、臨水臨崖、連續(xù)下坡、急彎陡坡等高隱患路段全面安裝路側防撞墻、波形護欄、減速帶、反光鏡、警示牌等安全設施,完善標志標線。
第四十三條 公路部門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打場、晾曬、堆放雜物等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交通。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客運車輛、?;愤\輸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道路通行管理。
?。ㄒ唬?座以上營運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酒后駕駛以及在禁行時間、禁行路段行駛等重點違法行為,對駕駛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處罰。對企業(yè)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的企業(yè)負責人分別依法予以處罰,并抄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整改。
?。ǘξ;愤\輸車輛駕駛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以及違法停車、超載、非法改裝車輛的,依法嚴格處罰。對通過道路運輸?;返倪\輸企業(yè),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yè)資格上崗作業(yè)的,移交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責令改正。
(三)嚴格校車檢驗和校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非法改裝、超員、超速、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涉及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及重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安監(jiān)、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嚴格處理:
?。ㄒ唬︼嬀坪篑{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六個月,并處1000元罰款,記12分。
?。ǘψ砭岂{駛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對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ㄋ模o證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對無證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
?。ㄎ澹C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50%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記12分;超過規(guī)定時速7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20%以內,處3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處500元罰款,記12分,每增加10%加處3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記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客車超員可以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同一運輸公司有兩次以上車輛超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記2分,超過20%的,記3分,處100元罰款。
(七)公路客運車輛或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行駛400公里以上的,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人員。駕駛公路客運車輛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連續(xù)超過4小時的,一律強制休息,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二十分鐘。違反本規(guī)定的處200元罰款,記6分。
?。ò耍┻\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申領《劇毒化學品管理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對已經(jīng)實施運輸?shù)?,扣留運輸車輛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或護送至臨近的具有專門設施的專業(yè)單位、倉庫,并指定專人看管,同時對運輸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運載危險物品車輛違反規(guī)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懸掛警示標志的,一律處200元罰款,記6分。
?。ň牛┦褂闷囱b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ㄊ┦褂梦慈〉眯\嚇伺频能囕v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ㄊ唬﹤卧?、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ㄊ┎话凑找?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ㄊC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ㄊ模┯鲇行羞M方向發(fā)生堵車時,所有車輛應依次排隊等候,嚴禁穿插,嚴禁車輛逆向行駛,嚴禁發(fā)生交通堵塞時不服從執(zhí)勤民警指揮、侮辱執(zhí)勤民警或阻礙執(zhí)勤民警執(zhí)法。凡前方發(fā)生堵車,不依次排隊等候的,一律處100元罰款,記2分;逆向行駛的,一律處200元罰款,記3分;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記6分;不服從交通民警指揮的,一律處200元罰款;凡阻礙交通民警執(zhí)法,情節(jié)輕微的,一律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交警中隊指導鄉(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加強農村道路的通行管理。
?。ㄒ唬┙痪嘘犚婪ú樘幐黝愡`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農村道路超速、超載、違法載人交通違法行為,嚴禁農村車輛無牌、無證上道路行駛;
?。ǘ┼l(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強轄區(q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摩托車、電動車等農村車輛和農村道路源頭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轄區(qū)駕駛人及車輛信息庫,簽訂安全責任書和承諾書,督促車輛所有人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xù);
?。ㄈ┼l(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應當組織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在節(jié)假日、婚喪嫁娶活動、跟會趕集、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在農村道路交匯處、村口等重點路段開展檢查、巡查,勸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ㄋ模┐澹ㄉ纾┑缆方煌ò踩芾硎以诮痪嘘牷蛘吲沙鏊笇?,開展路面巡查,發(fā)現(xiàn)、勸阻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對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及時報告交警中隊或其他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在機耕道路、田間地頭從事生產活動的農業(yè)機械、拖拉機、農用車無證駕駛、無牌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
第四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節(jié)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動日等重點時段及惡劣氣候條件下,利用省際、市際、縣際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服務站實行24小時檢查,對重點車輛逢車必查,從嚴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jiān)督、勸阻和舉報重點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運輸和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條 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公安、交通、農業(yè)、司法、教育、宣傳、文廣、農機等部門有明確職責,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學校、社區(qū)、社會團體有明確要求,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體系。
第五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應當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較集中的地方懸掛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標語,特別要對農用車輛上路打碾曬糧、擺攤設點、占路集市、農用車載人等違法行為,開展有針對性地宣傳教育。
第五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交通管理宣傳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內容,有計劃地開展經(jīng)常性的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手機、和,微信和農村“普法長廊”、“法制櫥窗”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宣傳教育。
第五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應當制定鄉(xiāng)鎮(zhèn)年度法制宣傳教育計劃,通過舉辦培訓班、散發(fā)宣傳資料和召開現(xiàn)場會等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法規(guī),做到法制宣傳教育的范圍、對象、任務、目標和責任“六到位”。
第五十四條 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應當進村入戶對擁有車輛的村民及家人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給車體噴涂或者粘貼警示提示語和運用典型案例進行教育,做到法制宣傳教育結對宣講、安全教育、入戶檢測“三落實”。
第五章 行政追責
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堅持有責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按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根據(jù)違法違規(guī)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可以采取責令書面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或給予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對發(fā)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告誡”,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進行“約談”外,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發(fā)生一次死亡3至4人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有關縣區(qū)、部門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發(fā)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對有關縣(區(qū))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主要領導進行“約談”,“約談”情況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全市。
第六十條 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qū)),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交警主要負責人、公安機關分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縣(區(qū))、部門、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凡縣(區(qū))、部門發(fā)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兩年內不提拔干部,取消本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評優(yōu)獎勵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實施。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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