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四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huán)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五條 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對道路進行養(yǎng)護,保證道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
鄉(xiāng)村、集鎮(zhèn)、居住區(qū)道路以及其他個人和組織自建的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等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第十六條 占用道路施工作業(yè)應當依法進行,并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作業(yè)確需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通行的,應當在施工前五日通過省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設置指示標志。
遇有嚴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yè),臨時恢復通行。
第十七條 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車場和單位自建停車場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門在道路范圍內確定并施劃道路停車泊位,規(guī)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施劃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緣石坡道。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
第十九條 開辟、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旅游汽車路線或者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yōu)先采用港灣式車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設置方便出租車上下客的臨時停靠站點。
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在城市道路上確需開辟通道,占用道路設置臺階、門坡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立交橋、過街天橋設置、懸掛、張貼廣告和其他標語、圖案的,不得遮擋交通信號,不得妨礙正常通行。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
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礙或者機動車轉彎、會車、超車、掉頭時,可以短暫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礙所借車道內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機動車短暫借道通行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上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一次只能借相鄰的一條車道,短暫借道后應當立即回到原車道。
第二十四條 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城市公共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城市公共汽車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站點,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七十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八十公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鉸接式客車、電車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準許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一百米至五十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行人、車輛。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在狹窄道路上會車時,有條件讓行的車輛應當避讓沒有條件讓行的車輛,后進入該路段的車輛應當避讓先進入該路段的車輛。
第三十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牽引車輛時,牽引裝置上應當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全掛拖斗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作為牽引車輛;
(五)牽引車輛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