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 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
第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經營者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十七條 經營者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浐炞植⒓由w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ㄈI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ㄋ模┮字贫净瘜W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ㄎ澹┻M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六)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復印件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對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者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二十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出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經營者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 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可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