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16號)精神,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號)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區(qū)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qū)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市公安局、市綜治辦、市發(fā)展改革委、市監(jiān)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交通委、市
規(guī)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文化廣播影視局、市安全監(jiān)管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1月底前對各區(qū)縣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對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務部署,結合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
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為優(yōu)秀,80分
以上(含)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凡是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