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類施工機械的電氣裝置應實行專人負責制,必須按規(guī)程定期檢查,未經(jīng)動力(機具)部門檢查,確認合格的設備,不得使用。
(2) 現(xiàn)場使用的各類低壓電器設備應銘牌清晰,其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兆姆。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性能和防雨措施。
(3) 各類電氣設備的電源線(負荷線),必須按其容量選用無接頭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對于潛水電機的負荷線應采用防水護套電纜,長度不得小于1.5m。
(4) 手持電動工具應配用漏電保護器,平板振動器、磨石子機、打夯機、水泵等頻繁移動機具的操作扶手,必須采用絕緣措施,電源線不得超過50m,并設專人調整,嚴禁纏繞扭結使用。
(5) 焊接設備應放置防雨,干燥通風處,其外殼應完好。一、二次側的接線柱應有防護罩保護。一次側電源線使用的橡皮電纜長度不得超過5m;二次側使用的橡膠銅芯軟電纜,長度不宜超過30m,均不得絞繞使用。
(6) 施工現(xiàn)場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開關電源線、插頭等必須完好無損,其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5m。
(7) 各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執(zhí)行國標GB3787-82,GB3883-12-83,一般場所可選用Ⅱ類工具;在潮濕場所和金屬構架上作業(yè),采用Ⅲ類工具,并配有額定漏電電流不大于30毫安,動作時間小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下使用。
(8) 在易燃、易爆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手持電動工具和電器。
(9) 在多灰塵和潮濕地區(qū)或易觸及人體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低壓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