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guī)范要求,為確保用戶安全用氣,民用住宅戶內天然氣設計時滿足以下安全技術要求:
1、 居民生活用氣設備應采用低壓燃氣,燃具的額定壓力約2kPa。燃氣灶應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
2、 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換氣次數(shù)不小于3次/小時),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使用可燃氣體的廚房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3、 居民住宅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高層建筑的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輸送可燃氣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
4、 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wèi)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fā)電間、配電室、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高層建筑中的避難層及安全疏散樓梯嚴禁安裝燃氣表。
5、 居民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外走廊、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
6、 燃氣管經過之處須保持通風良好,不得封閉;當燃氣管安裝在廚柜內時,廚柜門應做成百葉式。
7、 地上暗廚房(無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或窗)家用燃氣灶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居民住宅廚房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內,半地下室廚房安裝燃氣要求參照地上暗廚房;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得小于3.5m2,凈高不宜低于2.2m,并應采用非燃實體墻及門與其他房間隔開;
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室內電氣應防爆;
d. 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tǒng),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shù)不應小 6次/小時;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shù)不應小于12次/小時;不工作時換氣次數(shù)不應小于3次/小時;
e.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還應滿足排除房間設備散失的多余熱量所需的空氣量;
f.室內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報警探頭應安裝在燃氣立管附近距吊頂下約200mm處,報警信號須與室外燃氣引入管上的斷電關閉型電磁閥及室內事故排風系統(tǒng)聯(lián)鎖。此部分由業(yè)主另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并施工;
g.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采用難燃燒材料時,應加防火放置隔熱板。
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