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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工業(yè)車輛 安全規(guī)范

標 準 號: GB 10827-1999
替代情況: 替代 GB 10827-1989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車總廠等
發(fā)布日期: 1999-01-01
實施日期: 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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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IS03691:1980《機動工業(yè)車輛 安全規(guī)范》修訂GB10827—1989《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
  本標準與國際標準IS03691:1980的差異:
  ——第1章中刪除了對“必須”和“應”兩個詞的解釋內容。
  ——第2章中用GB/T6104—1985代替IS005053—1:1980。用“機動工業(yè)車輛的術語、分類和定義按GB/T6104的規(guī)定” 代替ISO3691:1980中第3章的內容。
  ——第2章和4.2.1中刪除了ISO1214-1。
  ——第2章和6.1中用ISO1074:1991代替ISO1074:1975。
  ——第2章和6.2中用GB/T5142—1985代替ISO31844:1974。
  ——第2章和6.3中用ISO5766:1990代替ISO5766:1978。
  ——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8379:1998。
  ——第2章和6.7中用ISO5767:1992代替ISO5767:1978。
  ——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6292:1996代替ISO6292-1:1981和ISO6500:1980。
  ——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7593—1987代替ISO3287:1978。
  -——第2章和11.1.1.3中用GB/T5182—1996代替ISO2330:1974。
  ——第2章和12.2中用ISO6055:1997代替ISO6055:1979。
  ——增加了8.5.1.4.1c)。
  ——在11.1.1.1中增加:鏈條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5。
  ——在11.1.1.2中增加:貨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內不得大于100mm。
  ——刪除了附錄A和附錄B。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10827—1989。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林德-廈門叉車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叉車總廠、大連叉車總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兵、黎土剛、陶佳紅、許春祥、馬適賢。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標準化團體(ISO成員團體)的全球性組織。各項國際標準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過ISO各個技術委員會完成的。對已建立技術委員會的某一項議題感興趣的每一個成員團體均有權派代表參加該技術委員會。一些與ISO有聯(lián)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國際組織也可參與此項工作。
  技術委員會已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在未得到ISO理事會同意將其作為國際標準之前,應分發(fā)至各成員團體進行投票表決。
  國際標準ISO3691由ISO/TC110工業(yè)車輛技術委員會起草。
  ISO3091第二版包含附錄1:1978和附錄2草案,它們分別于1977年1月和1978年10月被分發(fā)給各成員團體。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ISO3691:1977。
  第二版的全部內容得到下列國家的成員團體投票通過:
  奧地利 荷蘭 瑞典 比利時 波蘭 瑞土 捷克斯洛伐克
  羅馬尼亞 美國 法國 南非 蘇聯(lián) 印度 西班牙 南斯拉夫
  附錄1:1978得到下列國家成員團體的通過:
  巴西 聯(lián)邦德國 新西蘭 保加利亞 意大利 土耳其
  丹麥 日本 芬蘭 朝鮮
  附錄2草案得到下列國家成員團體的通過:
  丹麥 日本 墨西哥 英國
  下列國家的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ISO3691的第一版或1975年分發(fā)給各成員團體的附錄1和附錄2:
  聯(lián)邦德國 日本 新西蘭 英國
  下列國家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附錄1:1978:
  澳在利亞 英國
  下列國家成員團體表示不贊成附錄2草案:
  澳大利亞 聯(lián)邦德國 新西蘭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動工業(yè)車輛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維護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來搬運、推頂、牽引、起升、堆垛或碼放各種貨物的動力驅動的機動工業(yè)車輛。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142—1985 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車 穩(wěn)定性試驗(idt IS03184:1974)
  GB/T5182—1996 叉車 貨叉 技術要求和試驗(idt IS02330:1995)
  GT/T6104—1985 機動工業(yè)車輛 名詞術語(neq IS05053—1:1980)
  GB/T7593—1987 機動工業(yè)車輛 控制符號(eqv ISO3287:1978)
  IS01074:1991 平衡重式叉車 穩(wěn)定性試驗
  IS01084:1975 工業(yè)用牽引車 定義及額定能力
  IS05766:1990 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 穩(wěn)定性試驗
  ISO5767:1992 工業(yè)車輛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yè) 附加穩(wěn)定性試驗
  ISO6055:1997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護頂架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ISO6292:1996 機動工業(yè)車輛和牽引車 制動器性能和零件強度
  IS08379:1998 越野叉車 穩(wěn)定性試驗
  3 術語、分類和定義
  機動工業(yè)車輛的術語、分類和定義按GB/T6104的規(guī)定。
  第一篇 機動工業(yè)車輛制造廠應遵守的安全規(guī)范
  4 額定能力
  機動工業(yè)車輛的額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規(guī)定的條件下,車輛正常運行或起升的最大載荷。它是根據(jù)車輛各個零件的強度和本標準第6章中所規(guī)定的穩(wěn)定性要求和試驗確定的。
  4.1 固定平臺搬運車
  固定平臺搬運車的額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業(yè)條件下,車輛能運載的在載貨平臺上均勻分布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載重量。
  4.2 高起升車輛
  4.2.1 平衡重式叉車
  平衡重式叉車的額定能力是指門架處于垂直狀態(tài)時,在標準載荷中心距D(DH和Dv)的條件下,車輛能起升到3.3m時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DH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離;Dv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離。
  當額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時, DH=Dv=400mm;當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5000kg時,DH=Dv=500mm;當額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時,DH=Dv=600mm。
  注:當額定起重量為1000kg時,允許DH= DV=400mm;當額定起重量為5000kg時,允許DH= DV=500mm。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車,以最大起升高度時的最大起重量作為額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于3.3m的叉車,以起升3.3m時的最大起重量作為額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最大起重量稱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 前移式叉車和插腿式叉車
  前移式叉車和插腿式叉車的額定能力是指在標準載荷中心距D、門架垂直、貨叉水平條件下,起升3.3m高時,車輛能正常運載和起升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標準載中心距D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離。D必須為400mm、500mm或600mm。
  4.2.3 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
  托盤堆垛車和平臺堆垛車的額定能力是指車體寬度大于貨叉(或平臺)寬度,但不超過690mm,起升高度為2.5m時;或車體寬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為3.3m時,車輛能正常運載和起升標準載荷中心距為D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起重量。
  標準載荷中心距D是指載荷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臺安裝面的水平距離。D必須為400mm、500mm、或600mm。
  4.2.4 揀選車
  4.2.5 側面式叉車
  4.3 低起升車輛(托盤搬運車、平臺搬運車和非堆垛跨車)
  低起升車輛的額定能力是指車輛能運載的均勻分布的最大載荷,稱為額定載重量。
  4.4 牽引車
  牽引車的額定能力按IS01084:1975中第3章的規(guī)定。
  4.5 可拆卸式屬具
  可拆卸式屬具的額定能力是指在規(guī)定載荷中心距和規(guī)定的正常作業(yè)條件下屬具能搬運的最大載荷。
  5標牌
  5.1 機動工業(yè)車輛
  每臺機動工業(yè)車輛在出廠時,必須在車輛的顯著位置裝有永久固定的標牌,上面必須注明車輛在出廠時的狀況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跡標明下列內容:
  5.1.1 內燃車輛
  a) 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廠的商標:
  b) 產(chǎn)品名稱與型號;
  c) 制造日期或產(chǎn)品編號;
  d) 作業(yè)狀態(tài)下,無載時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車自重,包括貨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屬具的重量;
  e) 最大能力(對于高起升車輛和低起升車輛,是指在規(guī)定載荷中心距條件下,承載裝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對于固定平臺搬運車,是指額定載重量;對于牽引車,是指額定牽引力)。
  5.1.2 電動車輛
  a) 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廠的商標;
  b) 產(chǎn)品名稱及型號;
  c) 作業(yè)狀態(tài)下,無載時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車自重,包括貨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屬具的重量;
  d) 作業(yè)狀態(tài)下,無載時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車自重,包括貨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屬具的重量;
  e) 最大能力(—對于高起升車輛和低起升車輛,是指在規(guī)定載荷中心距條件下,承載裝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對于固定平臺搬運車,是指額定載重量;對于牽引車,是指額定引力。
  f) 無載、無蓄電池時的車輛自重;
  h) 允許的最大和最小蓄電池重量;
  g) 車輛電氣系統(tǒng)中蓄電池的額定電壓。
  5.1.3 帶有前端屬具的車輛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內容,標牌中還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a) 屬具名稱及型號
  b) 無貨叉但裝有屬具的車輛,在無載作業(yè)狀態(tài)時的自重;
  c) 裝有屬具的車輛在最大起升高度時的能力。
  注
  1 允許在標牌上注明制造廠規(guī)定的額定能力。
  2 如果要求,車輛的承載能力可以在獨立的標牌上注明。
  3 如果屬具不是通過廠家而是通過銷售商購入的,則銷售商有責任在車上另外附加一個標牌,上面標有銷售的名稱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內容。
  5.2 可拆卸式屬具
  每一可拆卸式屬具必須帶有包括下列內容的單獨的標牌:
  a) 制造廠名稱(如果要求,可包括銷售商的名稱);
  b) 產(chǎn)品名稱及型號;
  c) 制造日期或產(chǎn)品編號;
  d) 屬具重量和從屬具安裝面到屬具重心的距離;
  e) 屬具的額定能力。
  注:標牌上還必須注明下列內容:
  “警告:屬具的實際載荷可能受到車輛能力的限制。”
  5.3 電動車輛蓄電池
  牽引蓄電池必須帶有標明下列內容的標牌:
  a) 制造廠名稱;
  b) 產(chǎn)品名稱及型號;
  c) 制造日期或產(chǎn)品編號;
  d) 額定電壓;
  e) 5h放電率時的容量(Ah);
  f) 重量。包括在作業(yè)狀態(tài)時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電池重量也可標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處附近。
  5.4 特殊用途
  如果車輛在非正常作業(yè)條件下使用,必須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上固定一個耐久性標牌,上面必須標明下列內容:
  a) 特殊使用條件的規(guī)定;
  b) 特殊使用條件下車輛的能力。
  6 穩(wěn)定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機動工業(yè)車輛必須符合6.1~6.7中所規(guī)定的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的要求。制定這些試驗方法的目的在于確保起升工業(yè)車輛在正常條件下正確操縱時,具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制造廠必須在投產(chǎn)車型的樣機上進行穩(wěn)定性試驗。
  6.1 平衡重式叉車
  按IS01074的規(guī)定。
  6.2 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和插腿式叉車(步行式及乘駕式)
  按GB/T5142的規(guī)定。
  6.3 托盤堆垛車與平臺堆垛車(步行式及乘架式)
  按IS05766的規(guī)定。
  6.4 揀選車
  6.5 側面式叉車
  6.6 越野叉車
  按IS08379 的規(guī)定。
  6.7 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yè)的車輛
  按IS05767的規(guī)定。
  注:在門架前傾的特定條件下堆垛作業(yè)的車輛除了要按照IS05767做附加穩(wěn)定性試驗之處,還必須做在正常條件下的穩(wěn)定性試驗。
  7 制動器性能
  在機動工業(yè)車輛上安裝的制動器必須達到IS06292中規(guī)定的性能要求。
  8 運行方向控制
  8.1 總述
  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動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應。這類控制有時稱為“方向性”,即控制動作的方向與車輛或附件所需的運動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進”和“倒退”顯然很容易實現(xiàn)“方向性”控制。
  另一類控制動作的方向性則不太明顯,必須經(jīng)過仔細研究和試驗以確定人的最自然反應。對操縱裝置最適宜的控制動作和位置做出規(guī)定,是為了在此方面能統(tǒng)一做法。
  另外,還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隨意規(guī)定。但是,只有在仔細研究后表明這一控制動作確無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許采用隨意規(guī)定的方法。遇到此種情況時,建議通過制定標準來形成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8.2 車輛前端和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
  8.2.1 車輛前端
  車輛前端就是在圖1~圖18中靠近箭頭的一端。
  8.2.2 車輛后端、左側和右側
  車輛后端、左側和右側與8.2.1中所給的定義一致。
  8.2.3 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
  車輛運行的前進方向是圖1~圖18中箭頭所指的方向。圖示均為車輛的平面圖。
  8.2.3.1 坐架式車輛
  8.2.3.1.1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a) 平衡重式叉車(圖1);
  b) 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圖2);
  c) 調車用牽引車(圖3)。
  


  圖1
  


  圖2
  


  圖3
  8.2.3.1.2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 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駕駛員側坐(圖4);
  b) 前端控制的牽引車(圖5);
  c) 后端控制的牽引車(圖6);
  d) 固定平臺搬運車(圖7)。
  


  圖4
  


  圖5
  


  圖6
  


  圖7
  8.2.3.2 站駕式車輛
  8.2.3.2.1 中間位置控制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平衡重式叉車(圖8)。
  8.2.3.2.2 后端控制
  8.2.3.2.2.1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前端的車輛
  a) 平衡重式叉車(圖9);
  b) 插腳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圖10)。
  


  圖8
  


  圖9
  


  圖10
  8.2.3.2.2.2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 插腿式叉車或前移式叉車(門架或貨叉伸縮),駕駛員側向站式操縱(圖11);
  b) 平臺堆垛車或平臺搬運車(圖12、圖13);
  


  圖11
  


  圖12
  


  圖13
  c) 固定平臺搬運車(圖14);
  d) 揀選車(圖14a)。
  


  圖14
  


  圖14a)
  8.2.3.3 步行式車輛
  向前進方向運行時載荷在車輛后端的車輛。
  a) 托盤搬運車(圖15);
  b) 平臺堆垛車或平臺搬運車(圖16);
  c) 平衡重式叉車(圖17);
  d) 牽引車(圖18)。
  


  圖15
  


  圖16
  


  圖17
  


  圖18
  8.3 轉向操縱
  8.3.1 乘架式車輛的轉向
  a) 所有轉向操縱裝置必須限定在車輛外輪廓線之內加以防護,以免在車輛經(jīng)過障礙物、墻壁以及立柱等物體時,駕駛員因操縱轉向裝置而受到損傷;
  b) 在必須由一只手完成轉向操縱的場合,為了安全操作必須裝有轉向手把。此手把必須裝在方向盤的周邊內并采取措施以防駕駛員的手受到損傷;
  c) 在使用中產(chǎn)生轉向沖擊時,該沖擊力傳遞到方向盤時,必須將其限制在駕駛員的手或臂不受損傷的限度內;
  d) 在采用方向盤和手把的場合,必須設計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盤自轉的危險性減至最低程度,或者轉向機構必須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盤的自轉。
  e) 建議如采用轉向手把時,其形式為駕駛員以手把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盤周邊之內。
  8.3.1.1 方向盤
  8.3.1.1.1 在駕駛員面向車輛正常運行線路,采用方向盤(水平、傾斜或垂直的)轉向的所有車輛中,順時針轉動方向盤必須使車輛在向前進方向運行時右轉彎(圖19,圖19a))。
  


  圖19
  


  圖19a
  注:在8.2.3.1.2a)和8.2.3.2.2中指出的各種型式的車輛,有相當數(shù)量與上述標準規(guī)定的轉彎方向相反,這類車輛在將操縱裝置的功能和操縱方式標明后仍可使用。
  8.3.1.1.2 在駕駛員面對方向與車輛的正常運行路線成直角,并用方向盤(水平、傾斜或垂直的)轉向的所有車輛中,順時針方向轉動方向盤時,后端載貨的車輛向前進方向運行時必須順時針方向轉彎(8.3.1.1.1中的注也適用于本條)(圖20,圖20a))。
  


  圖20
  


  圖20a
  8.3.1.2 轉向操縱桿
  8.3.1.2.1 在水平面內運動的轉向操縱桿
  在用轉向操縱桿轉向的車輛中,轉向操縱桿在水平面內轉動,而且其中間位置與車輛的縱軸線平行;或者轉向操縱桿在平行于車輛縱向軸線的一根軸上轉動,而且其中間位置直立向上,那么當駕駛員面向車輛運行方向時,轉向操縱桿向右側移動必須使車輛向右側轉彎(圖21,圖21a))
  


  圖21
  


  圖21a)
  8.3.1.2.2 在垂直面內運動的轉向操縱桿
  在站駕式平臺堆垛車(8.2.3.2.2.2b)和站駕式固定平臺搬運車(8.2.3.2.2.2c))上,若用裝在駕駛員右側的轉向操縱桿轉向,而且轉向桿在垂直面內轉動時,向上抬起轉向操縱桿(順時針轉動)時,向前進方向運行的車輛必須右轉彎(圖22)(8.3.1.1.1中的注也適用于本條)。
  


  圖22
  8.3.2 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機動工業(yè)車輛的轉向手柄
  8.3.2.1 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須裝有適當?shù)谋Wo裝置,以防駕駛員的手受到門、墻壁、立柱等的傷害。
  8.3.2.2 對于采用轉向手柄操縱轉向而轉向手柄突出在車輛輪廓線之外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機動工業(yè)車輛必須如下轉向:
  步行式車輛,當駕駛員面向車輛的運行方向而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時,順時針方向轉動轉向手柄,必須使車輛順時針方向轉彎。
  乘駕式車輛,當駕駛員面向車輛的運行方向而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時,順時針方向轉動轉向手柄,必須使車輛順時針方向轉彎。
  8.3.3 轉軸式轉向操縱
  在用腳(圖23)或用手(圖24)操縱轉軸式轉向操縱裝置實現(xiàn)轉向的車輛中,沿車輛的前進方向觀察,順時針方向轉動這種操縱裝置時,車輛必須右轉彎。
  


  圖23
  


  圖24
  8.4 運行控制和制動控制
  在所有機動工業(yè)車輛中,都必須裝有停車制動器(或停車機構)。它可以是行車制動器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車制動器。停車制動器(或停車機構)必須由人工操縱或自動控制,如果不是人為釋放,它將始終處于制動狀態(tài)。
  車上必須裝有一種裝置,可用它斷開電動車輛的控制線路和內燃車輛的點火裝置和/或起動裝置,或使它們不能工作。
  8.4.1 坐駕式車輛
  8.4.1.1 踏板
  在所有坐駕式車輛中的加速踏板和制動踏板(有的還裝有離合踏板)應按圖25所示布置(從駕駛位置觀察)。
  在踏板布置與圖25所示不同的場合,其功能必須清楚地使用說明書和在車體上標明。
  8.4.1.2 換檔手柄
  換檔手柄的位置必須清楚地標明。
  8.4.1.3 換向手柄
  內燃車輛的換向手柄和電動車輛的控制手柄其操縱方向必須與車輛的運行方向一致(圖26)。
  8.4.1.4 坐駕式電動車輛的安全控制和制動器
  車上應裝有在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能自動切斷運行電路的裝置。
  運行操縱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對于方向控制機構有前進、后退和中位三個位置的車輛,只有在方向控制處于前進或后退位置時車輛才能運行。在速度控制動作之前車輛可以不動,也可以以不高于微動速度運行。對于方向控制只具有前進和后退兩個位置而不具備中位的車輛,在速度控制動作之前,不允許車輛運行。
  用腳操縱的加速踏板,必須位于右腳操作位置,而且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如果用腳操縱行車制動器,當踩下踏板時行車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
  在采用一個踏板來控制加速和制動兩種功能時,踏板必須位于右腳操作位置。而且當向下踩踏板時,必須釋放制動器和增大車速。相反,當放松踏板時,必須減小車速和進行制動。
  


  a—離合器踏板;b—制動踏板;c—加速踏板
  圖25
  


  圖26
  9.4.1.5 坐駕式內燃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運行操縱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只對方向控制器進行操作時,車輛可以運行,但車速不得超微動速度。
  如果用腳操縱行車制動器,那么當踩下踏板時它必須起制動作用。
  如果采用離合器和制動器聯(lián)合踏板,那么踏板的最初行程必須使離合器脫開,最終行程必須使制動器起制動作用,踏板必須用左腳操縱。
  如果用腳操縱加速踏板,那么當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如果采用聯(lián)合踏板控制加速和制動兩個動作時,那么當踩下加速踏板部分必須增大車速,而踩下制動踏板部分必須起制動作用。聯(lián)合踏板必須用右腳操縱。
  如果裝有離合器踏板,那么在用左腳踩下踏板時必須脫開離合器。
  8.4.2 站駕式車輛
  8.4.2.1 踏板
  車輛在運行時駕駛員的腳應始終停留在踏板上。踩下踏板時,必須釋放所有制動器,使車輛得以運行(圖27)。踏板提起時,應使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用。
  對于踩下踏板時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用的車輛,踩下踏板時必須使行車制動器起制動作用。
  


  a—制動器起制動作用;b—釋放制動器
  圖27
  8.4.2.2 手柄
  在8.4.1.2和8.4.1.3中所述的操縱裝置也適用于站駕式車輛。
  在裝有手柄的場合,扳下手柄必須釋放制動器使車輛得以運行(圖28,位置b)。松開手柄則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圖28,位置a)。車輛運行時,駕駛員應始終將手放在手柄上。
  8.4.2.3 按鈕
  8.4.2.3.1 用上下布置的按鈕選擇車輛的運行方向時,按下上面的按鈕必須使車輛如
  8.2.3中的規(guī)定向前運行(圖29)。
  


  圖28
  


  圖29
  8.4.2.3.2 用水平布置的按鈕選擇車輛的運行方向時,必須清楚地標明每個按鈕所控制的方向。
  8.4.2.3.3 當松開手指時,所有控制方向的按鈕都必須回到中間位置。
  8.4.2.4 站駕式電動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車上應裝有當駕駛員離開時可自動切斷運行電路的裝置。
  車上必須裝有這樣的裝置:只有當駕駛員處在駕駛位置上,釋放停車制動器,重新選定速度控制器和/或方向控制器的位置后,運行電路才能起作用。
  8.4.2.5 站駕式內燃車輛的安全控制與制動器
  如果用腳操縱加速踏板,那么當用右腳踩下踏板時必須增大車速。
  運行控制器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只對方向控制器進行操作時,車輛可以運行,但車速不得超過微動速度。
  8.4.3 步行式車輛
  8.4.3.1 步行式電動車輛
  8.4.3.1.1 車輛的前進和后退運動必須采用控制器進行控制或選擇,當用手握住轉向桿的操縱手柄時必須很容易觸摸到此控制器??刂破鞅仨毎凑障铝蟹椒ㄖ粚崿F(xiàn)方向控制:
  a) 控制器向前運動時,必須使車輛前進,控制向后運動時,必須使車輛后退。
  b) 當轉向桿大致位于垂直位置時,控制器的兩個按鈕必須位于操縱手柄的上端。前面的按鈕(F)用于使車輛前進,而后面的按鈕(R)用于使車輛倒退(圖30)。
  c) 控制器必須具有回轉動作,其回轉方向必須與車輛驅動的旋轉方向一致(圖31)。
  在運行控制器上必須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其功能和動作方向。
  


  圖30
  


  圖31
  8.4.3.1.2 轉向桿必須在垂直平面內運動。如果制動器是機械操縱的,而且當轉向桿處于垂直位置(B)或水平位置(B′)時,那么制動器必須起制動作用,電源切斷(不管此時運行控制開關是否將電源切斷)(圖31a))。
  


  圖31a)
  若制動器是電控操縱的,則不論轉向桿在什么位置,松開轉向桿或運行控制器開關都必須自動切斷電源和使制動器制起動作用(“粗心人”控制原理)。
  注:當電源切斷時,8.4.3.1.2中的要求并不妨礙轉向輪的“自由轉向”。
  8.4.3.2 步行式內燃車輛
  轉達向桿必須在垂直平面內運動。如果發(fā)動機和車輪之間為機械傳動(即非發(fā)電機、電動機驅動),那么當轉向桿運動到水平面A的上方B或下方B′時(圖32),必須切斷發(fā)動機與車輪之間的動力傳動,制動器起制動作用。
  8.4.4 高起升揀選車
  車輛必須裝有在駕駛員離開時,使運行控制器的功能處于無效狀態(tài)的位置。
  車輛上必須裝有這樣的裝置,它能保證當使用起升平臺上的控制器時,其他控制器的功能均處于無效狀態(tài)。在同一時間內,只能使用一個控制器。
  車輛的起升平臺上必須裝有可供位于起升平臺上的駕駛員切斷動力的裝置。
  運行控制器必須這樣設計;在速度控制器與方向控制器動作后,車輛才能運行。車輛的起升平臺在各種位置條件下,車速必須能滿足車輛的穩(wěn)定性要求。
  8.4.5 制動器
  見第7章。
  8.5 載荷移動控制
  


  A—制動器釋放,動力接通
  B、B′—制動器起制動作用,動力切斷
  圖32
  8.5.1 用手柄控制
  8.5.1.1 手柄位置
  手柄應位于駕駛員右手位置并與運行控制器明顯地區(qū)分開。
  應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標清楚。如采用圖形符號,則必須符合GB/T7593的規(guī)定,每個圖形符號必須固定在其對應的操縱桿上或附近。
  8.5.1.2 垂直手柄
  8.5.1.2.1 不具備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 操縱手柄在垂直面內動作時(圖33),最靠近駕駛員的手柄(A)必須是貨叉起升和下降手柄,鄰近的(B)是門架前傾和后傾手柄,(C)是在需要安裝屬具時,屬具的控制手柄。b) 當采用單一手柄和控制門時,其手柄的操縱方式必須與8.5.1.2.1a)相一致(圖34)。
  


  A—升降手柄
  B—傾斜手柄
  C—屬具手柄
  圖33
  


  A—升降手柄
  B—傾斜手柄
  C—屬具手柄
  圖34
  8.5.1.2.2 有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第一個手柄(A)必須用于起升和下降,第二個手柄(B′)必須用于門架或貨叉的前伸和后縮,如裝有第三個手柄(B),則必須用于傾斜,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屬具(圖35)。
  8.5.1.3 水平手柄
  8.5.1.3.1 不具備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 操縱桿在水平平面內(如在方向盤下方)動作時(圖36),最高的手柄(A)必須用于載荷的起升和下降,中間的手柄(B)用于門架的傾斜,最低的其他手柄(C)用于控制屬具。
  


  A—升降手柄
  B′—伸縮手柄
  B—傾斜手柄
  C—屬具手柄
  圖35
  


  A—升降手柄
  B—傾斜手柄
  C—屬具手柄
  圖36
  b) 在采用單一手柄和控制門時,其手柄的操作方式必須與8.5.1.3.1a)相一致。
  8.5.1.3.2 在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第一個手柄必須用于載荷的升降,第二個手柄(B′)用于門架或貨叉的前、后移動,如果裝有第三個手柄(B),那么它必須用于傾斜,而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屬具(圖37)。
  8.5.1.4 手柄動作
  8.5.1.4.1 不具備伸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a) 當手柄在8.5.1.2和8.5.1.3中所示的位置時,必須是拉動手柄(A)則起升,推動手柄(A)則下降;拉動手柄(B)則后傾,推動手柄(B)則前傾(圖38)。
  


  圖37
  


  圖38
  b) 當位于方向盤下面的單一手柄沿十字形控制門動作時,手柄在垂直平面內上下動作必須用于升降(上至(H)用于起升,下至(D)用于下降),在水平平面內的動作用于傾斜(拉至(E)用于后傾,推至(F)用于前傾)(圖39)。
  c) 當利用以支點為中心、可在360°范圍內運動的多功能單一手柄,同時(聯(lián)合)或分別實現(xiàn)升降、傾斜兩種功能時(此種手柄的中間位置直立向上,且沒有像圖34所示的門形限位窗口),手柄的操縱方向與門架和貨叉的動作方向必須按圖39a)(圖中箭頭所指方向為駕駛員操縱手柄時所面對的方向)所示那樣設計。手柄定位機構的設計必須保證手柄在同時操作和分別操作兩種情況下,在操縱力或其他方面有所不同,而且分別操作必須比聯(lián)合操作更容易。
  對于和8.5.1.1~8.5.1.4中所述不同的車輛,車輛各手柄的功能和操縱方式標清后仍可使用。
  


  圖39
  


  圖39a)
  8.5.1.4.2 有伸縮門架或貨叉的叉車
  必須是拉動手柄(B′),門架或貨叉后縮,推動手柄(B′),門架或貨叉前伸(圖40)。
  8.5.1.5 屬具
  用于控制附屬裝置的手柄,其操縱方向應盡可能符合人的最自然反應。
  示例:
  夾持器:拉動手柄使其夾緊,推動手柄使其松開(圖41)。
  旋轉叉:拉動手柄旋轉頭順時針方向回轉,推動手柄則逆時針方向回轉(圖42)。
  鏟斗:拉動手柄使鏟斗上翻,推動手柄使鏟斗下翻(圖43)。
  側移叉:拉動手柄叉向駕駛員右側移動(圖44)。
  8.5.1.6 標志
  如果有幾個手柄,那么必須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每個手柄的功能。
  8.5.1.7 自動返回中間位置
  所有手柄都必須能自動返回中間位置。
  


  圖40
  


  圖41
  


  圖42
  


  圖43
  


  圖44
  8.5.2 用按鈕控制
  用按鈕控制車輛的升降、傾斜和附屬裝置的運作時,這些按鈕放松時必須回到中間位置,并且按鈕的位置布置必須保證按下按鈕與在同一方向(相對于駕駛員的位置而言)上移動操縱手柄具有同樣的效果。對于沿著平行車輛縱向軸線布置的按鈕,當按動靠后的一個按鈕(相對駕駛員的位置而言)時,必須實現(xiàn)與向后拉操縱手柄同樣的功能。
  必須采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每一按鈕的功能。
  8.5.3 回轉控制
  回轉控制裝置的上表面的回轉運動必須和手柄動作方向一致。
  8.5.4 特殊控制
  特殊控制(如用于預選或自動裝置)必須標明并符合上述規(guī)定。
  9 控制符號
  機動工業(yè)車輛所使用的控制符號,必須符合GB/T7593規(guī)定。
  10 對動力系統(tǒng)及附件的要求
  10.1 普通環(huán)境
  10.1.1 內燃車輛(以柴油、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氣為燃料)
  10.1.1.1 排氣系統(tǒng)和冷卻系統(tǒng)
  排氣系統(tǒng)和冷卻系統(tǒng)氣流的布置必須充分考慮到駕駛員和其他人員的舒適和健康。
  10.1.1.2 燃油箱
  燃油箱不能直接放在發(fā)動機上方,如果燃油箱放在發(fā)動機隔間內,或靠近發(fā)動機隔間,那么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必須用單獨的封罩或擋板與電氣系統(tǒng)和排氣系統(tǒng)隔開。
  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外溢或漏出的燃油只可以流到地面上,而不得流到發(fā)動機、電氣系統(tǒng)、排氣系統(tǒng)部件上或駕駛室內。在作業(yè)條件下不允許燃油外溢。
  燃油箱和加油設備必須位于車上使其遭到損壞的可能性最小的部位。
  10.1.1.3 燃油系統(tǒng)
  燃油系統(tǒng)的所有部件必須牢固地固定在車輛上,緊固件的布置必須盡量減少各部件的振動。
  10.1.2 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內燃車輛的附加要求
  10.1.2.1 容器
  20.1.2.1.1 液化石油氣容器可以永久地固定在車上,也可以快拆。液化石油氣容器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規(guī)定。
  10.1.2.1.2 必須對裝在車上的容器加以防護,以免銹蝕或被大氣以及所搬運的物品腐蝕。
  10.1.2.1.3 容器必須牢固地固定在車上,不得因振動而松脫。
  10.1.2.1.4 不論是固定式還是可拆卸式容器,都必須裝有一個能防止當管路破裂時大量石油氣突然溢出的裝置。車上必須安裝易于接近的人工操縱的閥門并以此來排出容器中的燃料。除非容器和發(fā)動機專門裝有可直接排出氣體的設施,否則燃料必須以液態(tài)排出。
  10.1.2.1.5 所有容器必須具有下列附件:
  a) 與容器的汽化空間相通的合適的安全閥。當容器裝在車輛的隔間里時,安全閥的排氣端必須用管路接到大氣中。
  b) 固定式最高液位指示器。
  c) 容器裝在車輛隔間內時,最高液位指示器上用于把氣體排到大氣中去的排氣口必須裝在車體外側容易看到的位置。
  1) 具有排氣功能的最高液位指示器的排氣孔直徑不得大于1.5mm,而且在進行正常的測量操作時,也不得將指示器上的零件完全拆下。
  2) 所有最高液位指示器都必須適合所用的液化石油氣,而且能指示最高液位。容器中的液面高度不得超過國家現(xiàn)行的規(guī)定值或推薦值。
  3) 如果裝有液位計,那么它不得向大氣排氣。
  10.1.2.1.6 如果容器裝在隔間內,那么隔間的頂部和底部必須開永久性通氣孔,以便隔間和大氣相通。
  10.1.2.1.7 對于拆卸式容器,它必須便于拆裝,而且在更換完容器之后便于檢查其安裝情況。
  10.1.2.1.8 在車上裝有可拆卸式容器時,必須保證容器上安全閥(見10.1.2.1.5)的開口始終與容器中的汽化空間(頂部)相通。容器安裝合適時,可使用定位銷將容器定位。
  10.1.2.1.9 如果在車上還裝有備用容器或附加容器,那么它必須按10.1.2.1.3和10.1.2.1.8中的要求,牢固固定。
  10.1.2.1.10 如果容器在露天存放,建議使用不受氣候影響的蓋,以保護連接處。
  10.1.2.2 管路
  10.1.2.2.1 連接管路和所有相關部件必須易于接近,并加以保護,以防磨損和損壞。它們還必須有足夠的韌性,以承受使用中的振動和變形。管路系統(tǒng)的布置必須能便于檢查出損壞和滲漏,管路的安裝方式必須使其不致受到發(fā)動機的高溫部件的損壞。容器和發(fā)動機上設備間的連接管路不得全部采用剛性的管子。
  10.1.2.2.2 軟管和所有接頭必須能承受3MPa的壓力。一旦管路出現(xiàn)損壞或變質跡象,必須立即更換。
  10.1.2.2.3 容器及其接頭的安裝不得突出車體輪廓線以外,容器的接頭必須用剛性的保護件加以防護。
  10.1.2.2.4 在兩個可能關閉的截止閥之間含有液化石油氣的管路的所有區(qū)段,必須安裝適當?shù)臏p壓閥以防壓力過大。
  10.1.2.2.5 在用于輸送液體的管路系統(tǒng)中不得采用鋁管。
  10.1.2.3 設備
  10.1.2.3.1 當發(fā)動機停止運轉時,不論點火系統(tǒng)是否切斷,必須自動切斷液化石油氣的供給。
  10.1.2.3.2 使用多種燃料時,燃料供應系統(tǒng)的設計必須避免液化石油氣進入任何其他燃料容器中的可能性,并且在接通一種燃料以前,必須切斷其他燃料的供給。
  10.1.2.3.3 所安裝的安全閥或液位指示器不得把排泄物排放到可能是點火源的部件上。
  10.1.2.3.4 如果腐蝕會影響某一部件的正常功能,那么該部件必須涂以防腐層。
  10.1.3 電動車輛
  10.1.3.1 蓄電池
  10.1.3.1.1 在蓄電池接線端子上方必須留有至少30mm的空間,或為蓄電池蓋安裝絕緣內襯。
  采用空間絕緣的金屬蓋(在蓄電池或隔間上)必須具有這樣的剛度和強度:在金屬蓋上300mm×300mm面積的幾何中心處作用一個980N的力時,金屬蓋不得與蓄電池的接線端子相接觸。
  采用絕緣時,絕緣層必須安裝在蓄電池隔間金屬蓋的內表面上。
  10.1.3.1.2 在蓄電池容器或隔間中蓄電池的上方必須開有通氣孔。
  10.1.3.1.3 如果金屬蓋上開有通氣孔,那么必須防止異物進入。金屬蓋必須有足夠的剛性以免在正常使用中由于蓋的扭曲,導致蓋與蓄電池的帶電部分相接觸。
  10.1.3.1.4 車上的蓄電池和容器必須固定牢靠,在車輛正常使用時,它們不得位移。
  10.1.3.2 充電連接器
  充電連接器連接充電時,必須切斷蓄電池與車上各種工作回路之間的連接。
  10.1.3.3 電氣設置
  車輛在作業(yè)狀態(tài)時,必須防止通電部分意外短路。
  10.1.3.4 電阻器
  所有電阻器放置的位置,必須能避免電阻器過熱和損壞。
  10.2 爆炸危險環(huán)境
  10.2.1 用于易燃、易爆環(huán)境中的所有機動工業(yè)車輛,必須按照國有相應條例和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設計或符合其要求。
  10.2.2 這類車輛必須清楚地用適當?shù)念愋头枠嗣鳌?br />   11 用于起升、傾斜和其他動作的裝置和部件
  11.1 起升裝置
  11.1.1 機械起升裝置
  11.1.1.1 鏈條、鋼絲繩及其固定件
  這些部件用于起升裝置時,必須選用可靠的材料,具有足夠的強度并不得有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其中鏈條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5。
  11.1.1.2 貨叉承載設定
  對一組貨叉的承載必須建立在下述設定的基礎上:
  ——集中載荷均等分配到一組貨叉的水平段上。
  ——按靜力學法則將載荷分配到一組貨叉的水平段上。
  11.1.1.3 貨叉的技術特性
  實心載面的貨叉必須符合GB/T5182的要求。
  11.1.1.4 貨叉的固定
  貨叉架和貨叉必須按下列要求設計和制造:
  ——防止貨叉從貨叉架上意外脫落;
  ——防止貨叉從意外橫向滑移或脫落。
  11.1.1.5 屬具的固定
  屬具必須按下列要求設計和制造:
  ——防止屬具從貨叉架上意外脫落;
  ——防止屬具意外橫向移動。
  11.1.1.6 限位裝置
  動力驅動的升降裝置必須裝備防止載貨架越程的裝置。
  11.1.2 液壓起升裝置
  11.1.2.1 除電磁閥控制外,起升速度和下降速度都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1.2.2 貨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內不得大于100mm 。載貨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1.0m/s,包括液壓管路系統(tǒng)管路出現(xiàn)破裂的情況。
  11.1.2.3 其他情況,見第14章和第15章。
  11.2 傾斜裝置
  11.2.1 除電磁閥控制外,門架的傾斜速度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2.2 其他情況,見11.4中的內容。
  11.3 屬具
  11.3.1 除電磁閥控制外,屬具動作必須可變,并由駕駛員控制。
  11.3.2 其他情況,見11.4中的內容。
  11.4 液壓系統(tǒng)
  11.4.1 軟管、硬管與接頭
  軟管、硬管和接頭的材料必須可靠并有足夠的強度,不得有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
  11.4.2 安全閥
  所有液壓系統(tǒng)都裝有安全閥,如果該閥是可調的,那么它必須具有防止意外松動和未經(jīng)批準而被調整的設施。
  12 保護裝置
  12.1 總述
  本章規(guī)定了對駕駛員的保護要求,同樣也適用于車上供乘客使用的部位。
  12.1.1 駕駛員位置
  駕駛員位置的布置與設計必須保證當駕駛員在正常的操作位置時,駕駛員位于車輛的輪廓線之內。
  步行式車輛除外。
  駕駛員位置必須方便駕駛員出入。
  駕駛室的地板和腳蹬必須有防滑表面。
  注:本條中“駕駛員位置”術語是指駕駛員站著或坐著操縱車輛時的位置。
  12.1.2 對駕駛員的保護
  必須采取適當?shù)拇胧?,使駕駛員在正常的操作位置時,盡可能減少各運動部件可能造成對駕駛員傷害的危險。但這些預防措施不得過分妨礙駕駛員的視野和/或活動自由。
  駕駛員在正常操作位置時,必須留有下列間隙以免駕駛員被門架擠壓、剪切和夾住:
  ——手指 25mm
  ——手或腳 50mm
  ——雙臂或雙腿 100mm
  也可采用保護措施代替這些間隙尺寸。
  12.2 護頂架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必須安裝護頂架或設有安裝護頂架的接口。
  護頂架及其接口必須滿足IS06055的要求。
  12.3 擋貨架
  高起升車輛在設計上必須保證可以安裝擋貨架。
  12.4 駕駛臺
  12.4.1 在端部控制車輛上的駕駛臺必須延伸到駕駛員位置之外。所設計的駕駛臺必須能承受與滿載車輛的重量相對應的壓力,此壓力沿著車輛的縱向軸線并作用在駕駛臺最外端的垂直投影面上。
  注:本條中,術語“駕駛臺”包括在車上沿駕駛臺四周安裝的能防止其被壓壞的所有加固件或部件。
  12.4.2 在車輛上懸著的駕駛臺的側面或前面必須裝有保護裝置。
  步行式車輛除外。
  12.4.3 對于折疊式或擺動式駕駛臺,必需裝有當駕駛員站在駕駛臺上時能防止駕駛臺意外折疊或擺動的裝置。
  12.4.4 自身高度或起升高度高于地面1m以上的駕駛臺1)必須裝有扶手。
  扶手的上表面到駕駛臺地板上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900mm,也不得大于1100mm,扶手必須能承受在水平面內沿任何方向900N的力。可拆式或鉸接式扶手必須容易安裝,固定位置容易辨認。
  采用輔助平臺1)(如揀選平臺)時,駕駛臺的開口(載荷)一側的扶手可以省略,采用可拆式或鉸接式扶手或在開口(載荷)側省去扶手時,必須安裝可防止駕駛員跌落的其他保護裝置。
  必須安裝保護裝置,以防駕駛員在其正常作業(yè)位置時可能受到車輛上運動部件的傷害。
  12.5 工作平臺1)(維修用)
  用于起升人員的工作平臺(如維修用)必須用附屬裝置把平臺牢固地固定到起升裝置上。
  12.5.1 工作平臺必須具有防滑表面,在自由側的扶手必須滿足12.4.4要求,沿工作平臺四周必須裝有至少高100mm的腳擋板并安裝保護架以防車上運動部件傷害作業(yè)人員。
  12.5.2 工作平臺的結構必須滿足規(guī)定的設計和制造要求。
  12.6 車輪防護罩
  車輪超出車體輪廓線時,必須對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以盡可能避免駕駛員在正常作業(yè)時受到車輪所拋出物體的傷害。
  12.7 警示裝置
  乘駕式工業(yè)車輛必須安裝能發(fā)生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
  13 人機工程學與其他環(huán)境因素
  第二篇 機動工業(yè)車輛在使用、操作與維護方面的安全規(guī)范
  14 對用戶和駕駛員的操作安全規(guī)則
  為了良好使用機動工業(yè)車輛,本章建立了一些規(guī)則,14.1適用于用戶,14.2適用于駕駛員。
  14.1 適用于用戶
  所謂用戶是指車輛的所有者或承租的個人或企業(yè)。
  14.1.1 駕駛員的資格
  機動工業(yè)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操作證。
  14.1.2 車輛在易燃、易爆環(huán)境中作業(yè)
  只有得到國家權力機關的認可并獲得可在易燃、易爆環(huán)境中作業(yè)許可證的機動工業(yè)車輛,才可以在此環(huán)境下作業(yè)。
  1)下面給出的工作平臺、輔助平臺以及駕駛臺等定義僅供參考。
  工作平臺:安裝在高起升叉車的起升位置上作為安全作業(yè)場所的平臺。
  駕駛臺:車輛上駕駛員用于操縱車輛的部位。
  輔助平臺:可通過駕駛臺到達的一種載貨平臺,它安裝在高起升揀選車的起升裝置上。
  這類車輛必須清楚地用適當?shù)念愋头枠嗣鳎嘘P的建筑物或場地也必須同樣標明。
  建筑物或場地環(huán)境狀況的分類必須由用戶與國家有關權力機關商定。
  14.1.3 乘客
  除了備有乘客專座外,車輛不得載客。禁止乘客登在起升機構屬具上,但下列情況除外:
  a)平臺必須可靠地固定在貨叉架和/或貨叉上。
  b)如果平臺上沒有起升控制裝置,那么當有人員在平臺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位置。
  c)當有人員站在裝有起升控制裝置的平臺上時,則只允許使用此平臺上的起升控制裝置。
  d)平臺、載荷和人員的總重不得超過車輛標牌上所標明的起重量的一半。
  e)不得用車輛上的平臺來運送人員,但為了人員的手工作業(yè),車輛可作小范圍的調整性運行。
  14.1.4 車輛的使用
  14.1.4.1 車輛能力和標牌的更改
  車輛在使用時不得超過制造廠規(guī)定的額定能力。
  未經(jīng)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車上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yè)安全。
  由于采用附屬裝置而引起的修改,不得降低安全性并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采用了附屬裝置后,車輛的能力、操作和維護指示牌、標簽或圖案也必須作相應更改。
  用戶必須確保所有的標牌和標志都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保持字跡清晰。
  14.1.4.2 穩(wěn)定性
  用戶應注意本規(guī)范第6章關于車輛在作業(yè)條件下的穩(wěn)定性條款。
  在正確操作時,符合第6章規(guī)定的高起升車輛是穩(wěn)定的。但不正確的操作或錯誤的保養(yǎng)可能使車輛產(chǎn)生不穩(wěn)定狀態(tài)。
  可能影響穩(wěn)定性的因素是:地面和地板的情況、坡度、車速、載荷、蓄電池重量、動態(tài)力和靜態(tài)力以及駕駛員所受的判斷訓練情況。
  車輛作業(yè)時如與第6章規(guī)定的正常作業(yè)條件不同時,必須按要求減少載荷。
  裝有屬具的車輛無載作業(yè)時,應視為部分承載。
  14.1.4.3 防護要求和保護裝置
  車輛必須涂有與周圍環(huán)境有明顯區(qū)別的顏色。
  乘駕式高起升車輛必須安裝護頂架。在載荷不會掉落到駕駛員身上的場合可以例外。
  用高起升車輛搬運可能會掉落危及駕駛員人身安全的載荷(如高的或多件堆疊貨物)時,必須采用具有足夠高度、寬度以及開口尺寸足夠小的擋貨架以防整個載荷或部分載荷掉到駕駛身上。
  在需要表示作業(yè)狀態(tài)時,車輛必須附加警示裝置,如燈光或閃光燈。
  只有在制造廠允許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原來不帶把手的方向盤上安裝轉向把手。
  14.1.4.4 燃料搬運和儲存
  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的地點加燃料。燃料站必須設有通風口,以使可燃氣體的積累減至最少。在露天坑、地道入口,電梯井道或其他類似場合附近不得灌注液化石油氣和更換可拆式液化石油氣容器。
  在加燃料地區(qū)禁止吸煙,并用標牌警告。
  如果液體燃料不是由管道輸送的,那么必須以密閉容器搬運。
  只有經(jīng)過培訓和指定的人員才允許灌注或更換液化石油氣容器。
  儲存和搬運液化石油氣容器時,必須關緊灌注閥,并且安全閥必須直接與容器的汽化空間相通。容器儲存時,在連接口上必須擰上保護蓋。
  在灌液和/或重新使用之前,必須檢查容器,以確保不漏氣。尤其注意閥和連接部位不得漏氣。已損壞的容器不得使用。只有得到批準的企業(yè)才可以修理液化石油氣容器。
  14.1.4.5 蓄電池充電和更換
  蓄電池充電站必須設置在指定的區(qū)域內。充電站必須備有用于沖洗和中和溢出電解液的設備、消防設施、防止車輛損壞充電裝置的措施和驅散從蓄電池中所排出氣體的適當通風設施。
  在充電區(qū)域內禁止吸煙并用標牌警告。
  只有經(jīng)過培訓和得到批準的人員才允許更換蓄電池或為蓄電池充電。蓄電池維修人員必須穿防護服。
  所有的蓄電池更換工作必須按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在重新安裝蓄電池時,必須采取措施使蓄電池正確連接、定位和固定。不得在無蓋的蓄電池頂部放置工具和其他金屬物品。
  未得到專門的批準(例如指車輛制造廠),電動車輛不得換用不同電壓、重量或尺寸的蓄電池。
  必須采用制造廠規(guī)定的蓄電池。必須備有安全更換蓄電池的裝置。使用起重設備起吊蓄電池時必須使用絕緣吊桿。
  如采用環(huán)鏈葫蘆,必須配備鏈條箱。如采用手拉葫蘆,無蓋的蓄電池必須用一層膠板或其他不導電材料加以覆蓋,以防鏈條與蓄電池單格間的連接線或接線端子短路。
  14.1.4.6 失效或損壞的車輛
  如果發(fā)動機工業(yè)車輛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須停止使用并撤離現(xiàn)場。經(jīng)過維修恢復安全狀態(tài)后,才可重新投入使用。
  14.1.4.7 事故
  一旦發(fā)生事故,例如人員傷害,車輛對建筑物或設備的損壞,首先要組織搶救,盡可能保護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14.1.5 作業(yè)條件
  14.1.5.1 通道和堆垛場地
  作業(yè)場地的地面必須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必須加強對其維修保養(yǎng)使其不影響車輛的安全作業(yè)。
  車輛的運輸通道必須具有良好的視野并容易轉彎,不得出現(xiàn)斜坡、陡坡、窄通道和低頂篷。通道的輪廓或界線必須清晰。
  在可能遇到步行式車輛的通道上,必須相應調整通道寬度。
  建議通道的坡度不超過10%,坡頂和坡底必須平滑過渡,以免載荷振動或車輛底部與路面碰撞。
  當坡度超過10%時,建議安裝標牌。
  如車輛在運行(運輸)狀態(tài)時載荷阻擋視線,則車輛運行時,載荷必須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
  例外:在某些條件下(例如堆垛或爬坡),車輛運行時要求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前方,此時,必須極其小心駕駛車輛。必須注意:若作業(yè)條件要求,則應配備附屬(輔助)設施或輔助人員。
  通道、道路、過道、地板或坡道必須保持良好的作業(yè)狀態(tài),以防車輛或載荷的損壞,且不致降低車輛的穩(wěn)定性。
  危險狀態(tài),包括頂部的障礙危險,必須在顯要位置標明。
  消防通道、上樓通道和消防設備配置通道必須通暢。
  14.1.5.2 跳板或過渡板
  所有跳板或過渡板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shù)以承受有載車輛。在跳板或過渡板上必須明顯而永久性地標明最大通過載荷。
  跳板或過渡板必須固定牢靠,以防意外移動、振動或滑動。
  在跳板或過渡板上必須備有提手或其他有效裝置以便安全搬運,在可能情況下,應設置便于叉車搬運貨物用的叉孔或吊耳。
  跳板或過渡板應有防滑表面。
  所有跳板或過渡板的兩側,必須裝有防止車輛越過其邊緣的裝置。
  當跳板或過渡板已固定位置時,必須采取措施以防跳板所搭接的車輛意外移動。
  14.1.5.3 燈光
  在作業(yè)區(qū)燈光照度低于32 lx時,車輛上必須備有輔助燈光。
  14.1.5.4 車輛的起吊
  吊索必須系在車輛制造廠指定的吊點上。
  14.1.5.5 車輛的同步使用
  同時使用兩輛車搬運笨重或沉重的載荷是一項需要特別小心的危險作業(yè),這種情況必須作為特殊情況處理并在負責搬運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
  14.1.5.6 電梯(升降機)
  運送工業(yè)車輛的電梯(升降機)必須能承受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這類電梯(升降機)必須是指定的,駕駛員只能使用指定的電梯(升降機)。
  14.1.5.7 在公路車輛(拖車)和鐵路車輛上作業(yè)
  機動工業(yè)車輛駛上公路車輛之前,公路車輛必須制動和加楔塊以防移動。
  例外:具有自動彈簧鎖式停車制動器的公路車輛可以不使用楔塊。
  機動工業(yè)車輛進出未與牽引車連接的半掛車時,為防止半掛車蹺頭,可使用支撐。
  必須建立作業(yè)通訊和作業(yè)順序,以防裝卸載荷時鐵路車輛意外移動。
  公路車輛和鐵路車輛必須能承受工業(yè)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必須檢查鋪板是否破碎、有孔洞或其他損壞。
  工業(yè)車輛在高臺或平臺上作業(yè)時,不得用工業(yè)車輛來移動其他車輛。不得用工業(yè)車輛來開關鐵路車輛的門,除非裝有專門的裝置且駕駛員也受過如何使用裝置的訓練。
  14.2 適用于駕駛員
  機動工業(yè)車輛的安全作業(y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駕駛員對車輛的操縱方式。適用于駕駛員的安全規(guī)則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a)一般規(guī)則;
  b)搬運載荷(起升和堆垛)規(guī)則;
  c)運行(駕駛)規(guī)則;
  d)駕駛員維護車輛規(guī)則。
  不遵守這些規(guī)則可能會導致:
  a)傷害駕駛員或其他人員的嚴重危險;
  b)損壞物料。
  14.2.1 一般規(guī)則
  只有經(jīng)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才允許駕駛機動工業(yè)車輛。
  機動工業(yè)車輛不得載客,除非其上專門配備了可供乘客乘坐的設施(見14.1.3)。
  駕駛員必須特別注意作業(yè)環(huán)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員以及固定的或移動的物體,且必須隨時提防行人。
  無論車輛起升部件有無載荷,必須禁止任何人通過或站在車輛起升部件下面。
  發(fā)生人員、建筑物、結構或設備事故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匯報。
  駕駛員未經(jīng)批準不得修改、增加或拆除零件以免影響車輛性能。除了已由車輛制造廠裝上的以外,不得在車輛方向盤上附加或安裝手把。
  駕駛員必須在車輛的使用范圍內使用車輛。
  用乘駕式高起升車輛進行高堆垛作業(yè)、搬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使用帶有護頂架和擋貨架的車輛。
  例外:如果不在載荷或貨物落到駕駛員身上的危險,那么可以使用不帶護頂架的乘駕式高起升車輛。
  用步行式車輛進行高堆垛作業(yè)、托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使用擋貨架。
  14.2.2 載荷搬運(起升或堆垛)規(guī)則
  14.2.2.1 載荷
  工業(yè)車輛或工業(yè)車輛與屬具的聯(lián)合體(當裝有屬具時)只允許搬運不大于其額定起重量的載荷。裝有屬具的工業(yè)車輛的起重量可能小于屬具標牌上標出的能力(見5.1.3)。
  不得采用任何方式來增大車輛的起重量,例如附加人員或平衡量。
  在任何時候,特別是在使用屬具時,必須注意載荷的操作、定位、固定與運輸,裝有屬具的車輛在無載時,應作為部分承載來使用。
  只允許搬運排列穩(wěn)定或安全的載荷,尤其在搬運超長或超高載荷時必須格外小心。
  在搬運重心不能確定的載荷時,操縱車輛時必須特別小心。
  14.2.2.2 載荷的揀取和放下
  采用貨叉揀取載荷時
  a)貨叉間距必須適合被搬運載荷的寬度。
  b)貨叉必須盡可能深地插入到載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載荷以外的物件。然后貨叉必須起升到足夠的高度以揀取載荷。
  c)在搬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采用最小的后傾(如可后傾)來穩(wěn)定載荷,并應特別小心。
  在放下載荷時,必須小心地下降。如有可能可少許(或有限地)前傾門架,以便放妥載荷和抽出貨叉。
  14.2.2.3 堆垛
  堆垛時門架必須盡量后傾以保證載荷穩(wěn)定,慢慢地接近貨堆。
  車輛靠近和面對貨垛時,必須把門架調整到近似于垂直位置,把載荷起升到稍高于堆垛高度,然后車輛向前移動;或者前移式叉車伸出貨叉,降下貨叉放下載荷。
  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車輛,不論車輛空載或滿載,都應十分小心、平衡地操縱制動器。
  必須確保載荷堆垛牢靠。
  堆垛后抽出貨叉,并把貨叉降低到運行高度,在確認道路無障礙后開起車輛。
  具有后傾的車輛運行時必須利用后傾以穩(wěn)定載荷。
  14.2.2.4 拆垛
  車輛慢慢靠近貨堆,當貨叉叉尖離堆約0.3m時停下。
  貨叉間距必須調整到適合于要搬運載荷的寬度,而且必須檢查載荷的重量,以確保載荷在車輛的起重量范圍之內。
  必須垂直起升貨叉到可將其插入到載荷下方的位置。
  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車輛,不論空載或滿載,都必須十分小心、平衡地操縱制動器。
  貨叉必須盡可能深地插入到載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載荷以外的物件。然后貨叉必須起升到足夠高度以揀取載荷。
  進一步起升貨叉,使載荷正好與貨堆脫離。如果門架可后傾,那么貨叉必須適當后傾以穩(wěn)定載荷。若是前移式叉車,則必須縮回貨叉。
  在確認道路通暢后,將載荷從貨堆上取下。
  載荷必須降低到運行高度,門架最大后傾。當確認道路通暢之后,車輛平衡地離開。
  14.2.3 運行(駕駛)規(guī)則
  14.2.3.1 一般規(guī)則
  駕駛員必須沿通道的右側駕駛車輛,駕駛員必須能清楚地看到運行的道路,并注意其他車輛、行人及安全間距。
  駕駛員必須遵守一切交通規(guī)則,包括廠內規(guī)定的車速限制。
  必須與前面運行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駕駛員必須時刻以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駕駛車輛。禁止突然起步、停車及高速轉彎。除作業(yè)狀況要求外,建議在車輛起步時方向盤不應處于極限位置。如果需在極限位置起步,則應小心操作。
  在車輛運行時載荷或承載裝置必須保持在運行高度,若有可能,車輛運行時應后傾載荷。除了堆垛作業(yè)外,不得起升載荷。此規(guī)定不適用于專門設計的可帶看起升載荷運行的車輛。
  在運行(即運輸)狀態(tài)時,如果載荷有礙視線,那么當車輛運行時,載荷必須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后方。
  例外:在某些情況(如堆垛或爬坡)下,車輛運行時要求載荷位于車輛運行方向的前方,此時,駕駛員必須十分小心地駕駛車輛。作業(yè)條件要求時,可采用某種附屬(輔助)設施或由其他人員引導。
  在十字路口和其他視線受阻的場合,必須降低車速,并發(fā)出聲響信號。
  車輛帶著起升載荷進行機動運行時,必須緩慢而平衡地操縱轉向裝置和制動器。
  在交叉路口、視線受阻的地段或危險場合,不得超越同向運行的其他車輛。
  駕駛員必須避免車輛駛過松軟物體,以免導致物品損壞或人員傷害。
  不得將手臂、腿或頭放在門架立柱或車輛的其他運動部件之間。
  車輛運行時,駕駛員不得將身體探出車體的外輪廓線。
  轉彎時,如果附近有其他車輛或行人則必須發(fā)出警示信號。
  必須遵守有關地面承載能力的所有標牌和其他指示牌的要求。
  必須特別注意通向電梯(升降機)的斜坡和通道的承載能力。
  14.2.3.2 車速
  車速必須和車輛行駛區(qū)域內的人員活動情況、能見度、道路或地面情況以及載荷情況相適應。車輛在濕滑的路面上運行時必須特別小心。
  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將車速控制在可安全停車的范圍內。
  14.2.3.3 在坡道上運行
  在坡道上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則:
  a)車輛必須緩慢地上、下坡。
  b)除側面裝載和無起升車輛外,無載車輛運行時,最好將其承載裝置面向下坡方向。
  c)車輛不得在坡面上轉彎,也不得橫跨坡道運行。
  d)車輛靠近坡道、高站臺或平臺邊緣時,駕駛員必須小心駕駛車輛,車輛與站臺或平臺邊緣之間必須保持至少為車輛一個輪胎寬度的距離。
  e)當上坡或下坡坡度超過10%時,如有可能,有載起升車輛和平臺堆垛車(側面承載叉車、越野叉車、跨車和平臺搬運車除外)運行時必須使載荷面向上坡方向。
  f)車輛在各種坡道上作業(yè)時,必須把載荷和承載裝置向后傾(如有可能)且只升高到足以通過道路表面和局部障礙物的高度。
  14.2.3.4 通過間隙
  必須確保在懸掛裝置(如:燈具、管道和消防系統(tǒng))下,有足夠的凈空高度。
  通過通道和門口之前,必須確保車輛、駕駛員和載荷有足夠的通過間隙。
  14.2.3.5 在公路車輛和鐵路車輛下作業(yè)
  在機動工業(yè)車輛駛上(或駛下)公路車輛或鐵路車輛前,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公路車輛或鐵路車輛移動。
  在機動工業(yè)車輛駛上(或駛下)一輛未與牽引車連接的半掛車之前,必須確保防止半掛車蹺頭的支撐件(如果要求)處于支撐位置。
  在機動工業(yè)車輛駛上公路車輛或鐵路車輛之前,必須保證車輛的地板能承受工業(yè)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此外,必須檢查鋪板是否破碎、有孔洞或其他損壞。
  工業(yè)車輛在高臺或平臺上作業(yè)時,不得用工業(yè)車輛來移動其他車輛。不得用工業(yè)車輛開關鐵路車輛的門。除非裝有專門裝置且駕駛員也受過如何使用此裝置的訓練。
  如有可能,車輛必須斜線穿過鐵路軌道。
  14.2.3.6 車輛在跳板或過渡板上運行
  機動工業(yè)車輛駛過跳板或過渡板前,必須確保該板固定牢靠。
  車輛的總量不得超過跳板或過渡板的額定載重量。
  在通過跳板或過渡板時,必須小心緩慢地駕駛車輛。
  14.2.3.7 車輛在電梯(升降機)中使用
  在機動工業(yè)車輛駛入電梯(升降機)之前,必須確保電梯(升降機)能承受車輛、載荷和駕駛員的全部重量。
  在允許車輛駛入或駛出電梯(升降機)之前,建議所有其他人員離開電梯(升降機)。
  在電梯(升降機)的轎廂地板與地面平齊之后,車輛必須對正方向慢慢地駛入。
  必須使載荷而不是駕駛員先進入電梯(升降機),這特別適用于步行式車輛。
  車輛駛入電梯(升降機)后,必須把車輛的控制裝置置于中間位置,動力關閉,停車制動器拉緊。
  14.2.3.8 停車
  駕駛員離開時,承載裝置必須降到最低位,控制裝置置于中間位置,動力關閉,停車制動器拉緊,車輛停穩(wěn)以防意外運動或未經(jīng)批準被他人擅自開動。
  車輛停放時,防火通道、通向樓梯及消防設備的通道必須通暢。
  車輛的停放位置必須與鐵道保持一段安全距離。
  14.2.4 駕駛員維護車輛規(guī)則
  14.2.4.1 一般規(guī)則
  使用車輛之前,必須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依據(jù)車輛的型式不同,必須特別注意一些特殊部位[如:燃油系統(tǒng)、警示裝置、動力系統(tǒng)、制動器、轉向機動、燈光、車輪以及充氣胎氣壓(即充氣式)和起升系統(tǒng)(包括起升鏈條、鋼絲繩、限位開關和液壓缸)]。
  如發(fā)現(xiàn)車輛需要修理,或在作業(yè)期間缺陷有所發(fā)展,則必須立即向指定上級報告。除了專門批準外,駕駛員不得自行修理或調整車輛。
  燃油系統(tǒng)有滲漏的車輛,未經(jīng)修復不得使用。
  14.2.4.2 加燃料
  加燃料前必須關閉發(fā)動機,制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離開車輛。
  在加燃料時禁止明火和吸煙。
  14.2.4.2.1 液體燃料(如汽油和柴油)
  使用液體燃料的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加燃料。
  在取走加油設備、蓋好加油口蓋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發(fā)動機不得起動。
  14.2.4.2.2 液化石油氣燃料(液化石油氣)
  只有經(jīng)過培訓和指定的人員才可灌注或更換液化石油氣容器。
  負責灌注液化石油氣的人員必穿防護服(即長袖服和手套)。
  固定式液化石油氣容器的灌注和可拆式液化石油氣容器的灌注或更換,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
  在運輸或搬運液化石油氣容器時必須小心,容器不得掉落,也不得被拋扔、滾動或拖拉。如果一次需要運送幾個容器,則必須使用適當?shù)陌徇\裝置。
  液化石油氣容器不得過量灌注。
  在灌注燃料前必須關閉發(fā)動機,制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離開車輛。
  在檢查滲漏時必須使用肥皂液。
  液化石油氣驅動的車輛不得??吭跓嵩?、明火或類似的點火源旁邊,也不得靠近露天坑、地下通道入口、電梯井道或其他類似地區(qū),也不得在上述地區(qū)更換可拆式液化石油氣容器。
  所有液化石油氣容器在灌注燃料之前以及所有的可拆式液化石油氣容器在重新使用之前,都必須檢查是否有下列缺陷或損壞:
  a)壓力容器的凹痕、劃傷和溝槽;
  b)各種閥和液位計的損壞;
  c)安全閥中的碎屑;
  d)安全閥帽的損壞或丟失;
  e)在閥或螺紋連接處的滲漏;
  f)在灌注或供氣連接處的撓性密封變質、損壞或丟失。
  如發(fā)現(xiàn)上述缺陷和/或損壞,此容器未經(jīng)修復不得繼續(xù)使用。
  液化石油氣驅動的車輛要停車過夜,或在室內停放較長時間而液化石油氣容器仍留在車上時,必須關閉該容器的供氣閥。
  14.2.4.3 蓄電池充電和更換
  所有蓄電池充電和更換必須由經(jīng)過培訓和指定的人員按蓄電池或車輛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通??芍付{駛員擔任。
  在為蓄電池充電或更換蓄電池之前,車輛必須正確定位并制動。
  充電時,排氣帽必須處在正確位置上以防電解液濺出,并確保通氣孔有效。打開蓄電池(或隔間)的蓋以放出氣體和散去熱量。
  在蓄電池充電區(qū)域內必須采取措施以防出現(xiàn)明火、火花或電弧。禁止吸煙。
  工具或其他金屬物品必須遠離未加蓋的蓄電池頂部。
  蓄電池上部應保持干燥,接線端子應保持清潔,涂上少許凡士林并正確擰緊。
  未經(jīng)批準不得使用不同電壓、重量或尺寸的蓄電池代替原電動車輛上的蓄電池。
  重新安裝蓄電池時,蓄電池必須放在車輛的正確位置上。
  禁止用明火檢查蓄電池的電解液液面。
  取用酸壇中的溶液時,必須使用酸壇傾斜裝置或虹吸管。稀釋濃硫酸制電解液時,只允許把濃硫酸加入水中,而不得把水加入濃硫酸中。
  15 維護
  15.1 概述
  機動工業(yè)車輛能否滿意地使用,取決于細心的維護。忽視維護時,車輛便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損壞財物。
  15.2 維護項目
  所有機動工業(yè)車輛必須根據(jù)計劃日程,按照下列項目,特別是按制造廠提供的維護說明書進行防護性檢查、潤滑、保養(yǎng)和維修。
  只有專業(yè)維修人員,才允許對工業(yè)車輛進行檢查、維護、調整和修理。
  15.2.1 制動器、轉向機構、操縱機構、警示裝置、燈光、調節(jié)器和起升過載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在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15.2.2 起升和傾斜機構的所有部件及構件必須定期檢查,并保持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15.2.3 安全防護架和安全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并保持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15.2.4 所有的液壓系統(tǒng)都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
  必須檢查油缸、閥和其他類似部件,以確保內漏和外漏不會發(fā)展到危險的程度。
  15.2.5 必須檢查和維護蓄電池、電動機、控制器和接觸器、限位開關、保護裝置、導線和接插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特別要注意電氣絕緣狀態(tài)。
  15.2.6 必須檢查內燃車輛的排氣系統(tǒng)、汽化器的調節(jié)器、蒸發(fā)器和燃油泵是否有損壞和滲漏。
  注意:內燃機在封閉場所維護作業(yè)時,會產(chǎn)生有害物質。建議此時應采取足夠的通風。
  15.2.7 必須檢查充氣輪胎的踏面、側面和輪輞的損壞程度。必須使輪胎保持在制造廠規(guī)定的氣壓,從對開式輪輞上拆卸充氣輪胎之前,必須預先釋放輪胎內的氣體。
  15.2.8 必須檢查實習輪胎和金屬輪箍或輪輞的粘接情況。必要時,應清除輪胎踏面的雜質。
  15.2.9 必須確保所有的標牌、指示牌和標簽(圖案)字跡清晰。
  15.2.10 必須檢查燃油系統(tǒng)有無滲漏及所有配件是否完好。液化石油氣系統(tǒng)必須用肥皂液進行滲漏檢查。燃油系統(tǒng)有滲漏時,車輛必須離開作業(yè)現(xiàn)場,只有將所有的滲漏處修補完好之后,車輛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所有液化石油氣容器重新灌注燃料前以及所有的可拆式液化石油氣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均必須檢查是否有下列缺陷或損壞:
  a)凹痕、劃傷和溝槽;
  b)各種閥和液位計的損壞;
  c)安全閥中的碎屑;
  d)安全閥帽的損壞或丟失;
  e)閥和螺紋連接處的滲漏;
  f)在灌注或供氣連接處撓性密封的變質、損壞或丟失。
  如發(fā)現(xiàn)上述缺陷和損壞,此容器未經(jīng)修復不得繼續(xù)使用。
  15.2.11 未經(jīng)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車上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yè)安全。此時標牌和說明書上的內容必須作相應更改。
  15.2.12 設計用于危險場合和被批準用于危險場合的專用車輛或設備,必須加以特別注意,確保在維護后能保持車輛原有的安全作業(yè)性能。
  15.2.13 所有更換的零件必須是原型的零件,或至少與原車輛中零件的質量相同。
  15.2.14 工業(yè)車輛必須保持清潔以防失火,及時發(fā)現(xiàn)松動或有缺陷的零件,保持起升裝置和承載裝置、踏板、腳蹬和車輛地板清潔,無油脂、油污和臟物等。
  15.3 檢查
  15.3.1 如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任何可成為安全隱患的缺陷、磨損或損壞,則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修復后車輛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15.3.2 應遵照計劃日程對車輛進行防護性維護、潤滑和檢查。對要求記錄的數(shù)據(jù)必須保存好。
  附加說明: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10827—1989。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林德—廈門叉車有限公司、安微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叉車總廠、大連叉車總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兵、黎士剛、陶佳紅、許春祥、馬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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