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油地質實驗室試驗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地質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4792 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4281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864 工業(yè)用氣態(tài)氮
3 人員安全防護
3.1 進入實驗間必須穿工作服。
3.2 制樣時,操作人員須戴好口罩及防護眼鏡。
3.3 操作酸堿時,必須戴橡皮手套,防護眼鏡,穿好耐酸服。
3.4 從事有毒、有害物質操作人員須定期進行專項體檢,按月發(fā)放保健費。
3.5 從事X衍射、陰極發(fā)光、熒光分析、測試、鑒定和實驗等人員均應遵守GB 4792的有關規(guī)定。
4 分析實驗操作
4.1 易燃、易揮發(fā)有機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或電熱板上緩慢加熱,禁止用火焰或電爐直接加熱。
4.2 可燃物質及有機溶劑不可放在電爐、酒精燈及其他火源附近。
4.3 嚴禁氧化劑與可燃物一起研磨。
4.4 水銀漏失,應盡快回收,然后在殘跡處用硫磺粉處理。
4.5 產生有害氣體或刺激性物質的化學反應,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
4.6 吸取酸、堿和有害的溶液,必須使用吸耳球。
4.7 腐蝕性物品及易燃物品不能在烘箱內烘烤。
4.8 有毒溶劑和廢液,酸、堿等腐蝕性溶液,不能倒入水槽和其他室外場地,應遵守GB 4281的有關規(guī)定。
5 化學試劑
5.1 化學試劑必須有標簽,化學試劑要按危險性和非危險性加以分類,專人保管。
5.2 劇毒藥品及貴重物品必須有保管使用制度,設專柜加兩把鎖存放。由兩人保管,使用時嚴格登記準確稱量。
5.3 化學試劑要存放于陰涼、通風場所,注意防火、防潮及防日曬。
5.4 潮解、風化性試劑用畢后,除個別試劑可置于干燥器內,應立即用蠟或火漆等封口。
5.5 腐蝕性溶液不可放在儀器間,必須有專門存放地點。濃氨水不可與酸類混在一起存放。
5.6 藥品、試劑庫房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震、通風等要求,庫內嚴禁吸煙。
5.7 放射性藥品和標準源應在鉛室存放。
6 壓力容器
6.1 經常檢查易燃易爆壓力容器是否泄漏,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搬運時嚴禁摩擦,碰撞。
6.2 易燃易爆壓力容器要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試壓,不能使用不合格或過期未檢的容器。
6.3 壓力容器上安裝的各種計量儀表必須每年校驗一次,不合格的絕不能使用。
6.4 必須了解壓力容器的標志,專用氣體的壓力容器不能裝另一種氣體,壓力容器的儀表不能混用,儀表上不能沾有油漬。
6.5 壓力容器存放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程要求,并要遠離火源和熱源,遠離實驗場所,存放在陰涼、通風、干燥地方。
6.6 啟封盛裝易燃易爆液的容器時,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或靜電的工具。
6.7 氧氣瓶及其專用工具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也嚴禁穿用沾有各種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等。
6.8 各種氣瓶必須分類保管,氫、氧、乙炔瓶嚴禁存放在一起。
6.9 高壓氣瓶要遠離火源和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震動。
6.10 氧氣瓶及可燃氣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m,存放地點距樓房3m以遠。
6.11 嚴禁混用高壓氣瓶的減壓閥。
6.12 高壓氣瓶和減壓閥試壓檢驗應遵守GB 3864的有關規(guī)定。
6.13 各種氣瓶使用時,瓶內余壓不能低于0.1MPa,嚴禁用盡。
6.14 在搬運與存放高壓氣瓶時,必須擰緊氣瓶上的安全帽。
7 水、氣、電、火
7.1 隨試驗工序變化及時關閉試驗用水。
7.2 經常檢查用水膠管是否老化。
7.3 遇停水及時關閉水源。
7.4 燃氣器具點燃后,操作人員不準離開崗位,離崗時必須關閉所有燃氣器具。
7.5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氣體的氣瓶顏色及字樣顏色,發(fā)現異常嚴禁使用。
7.6 實驗間應符合配電、用電要求,不準超負荷用電。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嚴防室內漏電,接地線符合儀器要求。
7.7 對單相負荷500W以上,三相負荷1000W以上的設備要固定使用電源插座,不宜隨意改動。
7.8 儀器必須斷電方能檢修,檢修過程中應在配電盤和有關電源插座處裝有明顯標志。
7.9 照明和生產用電線路,要嚴格分開,配電間須有自動跳閘安全裝置。
7.10 每個實驗間應配備2~3只滅火器和10kg滅火砂。
7.11 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和非試驗用火。
7.12 使用可燃氣體的實驗間,應采用防爆型電源開關及照明燈具。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石油地質勘探專業(yè)標準化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大慶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金甫、孔慶云、王順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