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guī)定了人體皮膚與機器或工件熱表面接觸時發(fā)生燙傷的燙傷閾值,描述了用于防止皮膚燙傷的熱表面溫度限值的確定方法。
本文件未規(guī)定特定機器或工件的熱表面溫度限值,未給出防止疼痛的數(shù)據(jù)。
本文件適用于接觸過程中表面溫度基本保持不變(見4.1)且接觸時間不小于0.5 s的接觸。
本文件不適用于大約全身皮膚10%及以上的大面積皮膚和熱表面接觸的情況。
本文件也不適用于超過頭部皮膚10%的接觸,或導致面部重要部位燙傷的接觸。
注:在某些情況下,接觸熱表面的結果可能更嚴重,例如:
——造成呼吸道不暢的燙傷;
——全身皮膚10%及以上的大面積燙傷可能因體液損失而損傷循環(huán)系統(tǒng);
——頭部或全身大比例的受熱,即使在沒有燙傷的情況下,可能引起不能接受的熱應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