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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規(guī)定了海拔2 000 m~5 000 m高原地區(qū)使用的工程機械的環(huán)境條件、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文件適用于以內燃機為配套動力的高原型工程機械。 以內燃機為配套動力的其它專用機械可參照使用。電驅動的工程機械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