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室內應設應急照明。
4.2.9 司機室內應配備急停按鈕及滅火器。
4.3 操縱臺
4.3.1 操縱臺上應裝電鎖,必須將鑰匙插入鎖內,方可接通電源。取出鑰匙為斷電狀態(tài)。
4.3.2 各操縱開關的配置應易于操作,并能防止誤動作的發(fā)生。開關上應有永久性的明顯標志。開關或手柄動作方向應符合GB 4205的規(guī)定。
4.3.3 在無司機室的操縱臺的上方和周圍,必須裝有防護設施。
4.4 制動器
4.4.1 堆垛機的起升機構、運行機構及貨叉伸縮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
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可調節(jié)的以及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可靠地制動。
4.4.2 起升機構制動器的安全系數(shù)
M/ M1 ≥K (1)
式中:M——制動器的制動力矩,N•m;
M1——滿載時制動軸上的靜力矩,N•m;
K——根據(jù)堆垛機有、無司機室的情況而定的制動器安全系數(shù)。
制動器安全系數(shù)按下列情況選?。?BR>
a.無升降司機室的起升機構 1.5~1.75;
b.具有升降司機室的起升機構 1.75~2。
4.5 承載鋼絲繩
4.5.1 起升機構選用的鋼絲繩,應符合GB 1102的規(guī)定,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4.5.2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
Sp/ Smax≥n (2)
式中:Sp——承載鋼絲繩的破斷拉力,kN;
Smax——承載鋼絲繩工作時承受之最大靜拉力,kN;
n——根據(jù)堆垛機有、無司機室的情況而定的承載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
承載鋼絲繩強度安全系數(shù)按下列情況選?。?BR>
a.無升降司機室的鋼絲繩強度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6;
b.有升降司機室的鋼絲繩強度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9。
4.5.3 承載鋼絲繩報廢標準應按GB 5972的規(guī)定。
4.6 電氣設備安全要求
4.6.1 堆垛機上應設置電源開關。
4.6.2 電力線、控制線不能裸露。堆垛機的電力線、控制線擺動時,在巷道寬度方向不應超出堆垛機的輪廓線之外,運動中不得與其他金屬物產生機械摩擦。
4.6.3 選用的電氣設備和器件,應有合格證。且必須符合設計性能要求、使用環(huán)境和工況要求。
4.6.4 接地
a. 堆垛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管槽均應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應保持接地良好。
b. 堆垛機的運行軌道和運行導軌必須接地;接地線宜用截面不小于150 mm2的扁鋼(圓鋼)或10mm2的銅線。
c. 堆垛機的運動軌道和運行導軌的接地電阻及堆垛機金屬結構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n。
5 保護裝置要求
5.1 限速防墜裝置
堆垛機應裝有超速保護裝置捕捉器或斷繩保護裝置。單立柱型堆垛機司機室起升高度超過3m時,必須裝設超速保護裝置和捕捉器。
5.1.1 超速保護裝置和捕捉器
超速保護裝置和捕捉器應不依賴于其他動力、各機構和電氣系統(tǒng)的控制,能獨立可靠地動作。
5.1.1.1 捕捉器產生的制動力,應不小于被制動部分全部載荷的1.25倍。
5.1.1.2 升降司機室的下降速度超過額定起升速度的40%時,超速保護裝置和捕捉器應立即動作。
5.1.1.3 以鋼絲繩作為超速保護裝置的牽引件時,其直徑應不小于6mm。
5.1.1.4 超速保護裝置牽引鋼絲繩的固定應安全可靠。
5.1.1.5 當超速保護裝置牽引鋼絲繩的張緊力減弱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電動機電源。
5.1.1.6 超速保護裝置應具備速度調整手段,并在試驗后加封。
5.1.2 斷繩保護裝置
當承載鋼絲繩斷裂時,斷繩保護裝置應能可靠地動作。斷繩保護裝置產生的制動力,應不小于被制動部分全部載荷的1.25倍。
5.2 過載保護裝置
5.2.1 機械式過載保護裝置的要求:
a. 動作載荷應不大于1.25倍的額定載荷;
b. 當達到動作載荷時應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動機電源。
5.2.2 電子式過載保護裝置的要求:
a. 帶延時時的動作載荷應不大于1.10倍的額定載荷;
b. 當達到動作載荷時應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動機電源。
5.3 松繩保護裝置
堆垛機應設置保證承載鋼絲繩張緊力減弱時,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動機電源的裝置。
5.4 貨叉伸縮機構的安全保護
貨叉伸縮機構應能防止貨叉伸縮受阻時損壞機構。
5.5 上極限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下降極限限位器)和起升緊急終端限位器
5.5.1 堆垛機應裝有防止載貨臺超出上、下極限位置的保護裝置。載貨臺接近上極限或下極限位置時,該裝置應能自動地切斷起升電動機電源。
5.5.2 上極限限位器安裝位置,應使載貨臺在最高正常工作位置時,上極限限位器不應動作。
下極限限位器安全位置,在具有額定載荷的載貨臺下降時,使下極限限位器動作后,不應降落在下橫梁上。
5.5.3 起升緊急終端限位器,在上極限限位器的上方,應能切斷堆垛機總電源。該裝置使載貨臺停位后,載貨臺上部突出部位的上邊緣與上橫梁下部突出部位下邊緣的間隙應大于50mm。
5.6 運行終端限速器(強迫換速開關)
當堆垛機行駛接近運行終端限位器時,應能自動切換為低速。
5.7 運行終端限位器
運行終端限位器包括車擋、運行終端限位開關及其他形式的終端限位器。
5.7.1 作用于一個運行終端限位器(如車擋)上,沿堆垛機運行方向的水平力,應按堆垛機以額定速度碰撞的條件進行計算。
5.7.2 運行終端限位開關動作時,堆垛機下橫梁緩沖器與車擋之間的最小距離應大于堆垛機額定運行速度的制動距離。
5.8 貨叉伸縮行程限位器
貨叉伸出至最大行程或復位對中時,該限位器應能自行動作。
5.9 貨叉超行程停止器(貨叉超行程擋塊)
堆垛機應裝有防止伸縮貨叉從固定貨叉脫出的超行程停止器。
5.10 急停按鈕
堆垛機必須設置急停按鈕,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切斷堆垛機總電源。急停按鈕的顏色應符合GB 2682中的規(guī)定。
5.11 電氣聯(lián)鎖保護
5.11.1 堆垛機上司機室的門未關閉時,堆垛機電源不應接通。
5.11.2 多地點操縱的堆垛機應設有互鎖,以保證某一時刻,只能從一個地點操縱堆垛機。
5.11.3 各控制方式間應有互鎖,以保證某一時刻,只允許選用手動、半自動、自動控制中一種控制方式。
5.11.4 貨叉離開原位時,不允許堆垛機運行和高速升降。
5.11.5 控制電路還應具備以下常規(guī)的聯(lián)鎖和保護:失壓保護,操作開關零位保護,電動機正、反轉聯(lián)鎖,不同速度級的聯(lián)鎖,短路和過流保護。
5.12 音響報警裝置
堆垛機必須配備音響報警裝置。在運行機構啟動前,應先發(fā)出音響信號。
5.13 貨物位置異常檢測裝置
自動控制的堆垛機宜裝有檢測貨物突出載貨臺或貨垛倒塌的裝置。
5.14 貨位探測器
自動控制的堆垛機應裝設在貨叉伸出、準備向貨位存貨或向入出庫臺卸貨之前,先檢測目的地址上有、無貨物的檢測裝置。
5.15 緩沖器
5.15.1 堆垛機下橫梁兩端部的緩沖器應具有吸收動能、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作用在緩沖器上的碰撞載荷,按減速后的實際碰撞速度計算,但應不小于50%額定運行速度。
5.15.2 載貨臺與下橫梁之間及有嘍栽碩乃凈矣朐鼗跆ā⑾潞崍褐?,应设缓冲砌?/SPAN>
5.16 夾鉤
堆垛機應裝設夾鉤,防止堆垛機傾翻和車輪脫軌。
5.17 清軌器
堆垛機車輪前方應設置清軌器。清軌器與軌面的間隙應不大于10mm。
6 使用要求
6.1 對使用單位的要求
6.1.1 使用單位應根據(jù)所用堆垛機的種類、復雜程度,按說明書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6.1.2 必須對本單位的堆垛機建立設備檔案。
6.2 對司機的要求
6.2.1 堆垛機的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并經安技部門考試合格。
6.2.2 司機應熟悉所操縱堆垛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堆垛機操作規(guī)程、本規(guī)范及有關法令。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機械電子工業(yè)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