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指揮服均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安徽省公安消防總隊、蕪湖宏達服裝總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斌、屈勵、貢祥蕾、陳正權、馬澤和。
本標準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消防指揮服的定義、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和企事業(yè)專職消防隊大隊(支隊)級以上指揮人員使用的消防指揮服(以下簡稱指揮服)。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3918—83 織物梯形法撕破強力試驗方法
GB 3923—84 機織物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條樣法)
GB 4745—84 紡織織物 表面抗?jié)裥詼y定方法(沾水試驗法)
GB 5455—85 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GN 11—82 消防產(chǎn)品型號編制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指揮服系指消防指揮員指揮滅火戰(zhàn)斗時穿著的具有一定防護功能的服裝。
4 型號
4.1 指揮服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N11的規(guī)定。
4.2 指揮服產(chǎn)品型號的編制方法:
標記示例:
一件衣長為112cm的消防指揮服,其型號為RFZ 112。
5 技術要求
5.1 款式
指揮服款式為短大衣式,肩部應配可佩戴肩章的搭扣。
5.2 反光標志
5.2.1 反光標志的設置應能在其360度方位均能看見。
5.2.2 在指揮服前門襟、后背和下擺處,加裝寬50mm的銀灰色反光標志帶,反光值不應低于330cpl。
5.3 結構
指揮服為雙層結構,面料應有阻燃、抗?jié)窆δ堋?BR> 5.4 規(guī)格
指揮服的規(guī)格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cm
5.5 顏色
指揮服面料的顏色為橄欖綠色。
5.6 面料的性能
5.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試驗按6.1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其損毀長度不大于15cm,續(xù)燃時間不大于5s,陰燃時間不大于25s,不應有融滴現(xiàn)象。
5.6.2 面料的抗?jié)裥阅茉囼灠?.2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其沾水等級不應低于GB 4745中的3級要求。
5.6.3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按6.3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在洗滌20次后,測其阻燃性能,其損毀長度不大于25cm,續(xù)燃時間不大于5s,陰燃時間不應大于20s。
5.6.4 面料的強力性能試驗按6.4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其經(jīng)、緯向撕破強力不小于26N,經(jīng)、緯向斷裂強力不小于380N。
5.7 重量
指揮服重量不大于2.2kg。
5.8 縫制要求
5.8.1 針距密度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明暗線時每3cm11針~14針。
三線包縫時每3cm不少于9針。
5.8.2 承力接縫應進行雙道縫制。
5.9 尺寸公差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cm
6 試驗方法
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試驗按GB 5455進行。
6.2 面料的抗?jié)裥阅茉囼灠碐B 4745進行。
6.3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按附錄A進行。
6.4 面料的撕破強力性能試驗按GB 3918進行。面料的斷裂強力性能試驗按GB 3923進行。
6.5 指揮服重量測定采用衡器進行。
6.6 針距密度測定采用長度量具進行。
6.7 尺寸公差測定采用長度量具進行。
7 檢驗規(guī)則
指揮服檢驗分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材料檢驗
材料檢驗按每批進廠材料的數(shù)量抽檢。每1000m隨機抽樣1m,按表3中序號1至序號4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如其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材料不得投料生產(chǎn)加工。
7.2 出廠檢驗
7.2.1 指揮服應按表3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由廠質檢部門發(fā)給合格證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每100件為一個批次,不足100件以實際生產(chǎn)量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樣品,按表3中序號5至序號8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如有其中一項不合格,則應加倍進行抽樣,若仍出現(xiàn)不合格,則該批產(chǎn)品為不合格,不準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檢驗項目,通常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a) 新產(chǎn)品試制的定型檢驗;
b) 材料、工藝、款式有較大改變時;
c) 產(chǎn)品正常生產(chǎn)滿二年時;
d) 停產(chǎn)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chǎn)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中隨機抽取,樣本大小為四件。
7.3.3 型式檢驗的試驗程序和不合格的分類見表4。
7.3.4 型式檢驗的結果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定該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a) 出現(xiàn)A類不合格;
b) 出現(xiàn)大于或等于二個B類不合格;
c) 出現(xiàn)大于或等于三個C類不合格;
d) 出現(xiàn)大于或等于一個B類不合格,且出現(xiàn)大于或等于二個C類不合格。
7.3.5 型式檢驗不合格時,停止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和銷售,由生產(chǎn)廠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chǎn)。
表3
表4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每件指揮服應有以下內容:
a) 名稱、型號和商標;
b) 產(chǎn)品執(zhí)行標準的代號;
c) 出廠年月和檢驗合格證;
d) 生產(chǎn)廠名或代號。
8.2 包裝
8.2.1 應將指揮服使用說明書、合格證隨同指揮服一起先裝入包裝袋,再裝入瓦楞紙箱,每箱10件。
8.2.2 紙箱外應印有GB191規(guī)定的有關標記
a) 產(chǎn)品名稱、型式、規(guī)格;
b) 數(shù)量及總重量;
c) 包裝箱的外形尺寸;
d) 生產(chǎn)日期或生產(chǎn)批號;
e) 防雨、防曬、防鉤掛;
f) 批準文件編號;
g) 生產(chǎn)廠名、商標。
8.3 運輸
8.3.1 指揮服在運輸中應輕裝輕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曬。
8.3.2 指揮服在運輸中應避免與油、酸、堿及腐蝕性物品混在一起運送。
8.4 貯存
指揮服的貯存應放入紙箱內,貯存的倉庫應保持通風、干燥、避免曝曬、避免與酸、堿及腐蝕性物品一起貯存。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
A1 試驗方法
A1.1 試樣:試樣尺寸應符合GB 5455的有關規(guī)定。
A1.2 將試樣、洗滌劑、清水放入洗衣機、洗滌劑與清水按溶比注入,啟動洗衣機,洗滌4min后取出,換清水二次,每次6min,然后脫水。此過程為完成一次洗滌,如此循環(huán)20次。
A1.3 將洗滌20次后的試樣整平,在常溫干燥后按GB 5455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A2 試驗設備
洗衣機:普通洗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