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頻率不超過1 000 Hz,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包括型式試驗的成套設備(TTA)和部分型式試驗的成套設備(PTTA)。本部分也適用于頻率更高的裝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設備。在這種情況下會采用相應的附加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本部分適用于與發(fā)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本部分同時適用于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機床、起重機械使用的成套設備或在易爆環(huán)境中使用的成套設備及民用即非專業(yè)使用的設備等,只要它們符合有關的規(guī)定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有各自相關標準的單獨的器件及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起動器、刀熔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的目的是為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定義,并闡明其使用條件,結構要求,技術性能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