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木銑和修邊機。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nèi)容為強制性的。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7:2003(第2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銑和修邊機的專用要求》,與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是對GB3883.17-1993的修訂。本部分中寫明“適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應條文適用;本部分中寫明“改換”的,則應以本部分中的條文為準;本部分寫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應條文中的相關內(nèi)容應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內(nèi)容為準,而該條文中其他內(nèi)容仍適用;
本部分寫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5的相應條文外,還應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