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在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V,頻率不超過1000Hz,額定電壓為直流不超過1500V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包括型式試驗的成套設備(TTA)和部分型式試驗的成套設備(PTTA)。
本部分也適用于頻率更高的裝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設備。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相應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與發(fā)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zhuǎn)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機床、起重機械使用的成套設備或在易爆環(huán)境中使用的成套設備及民用即非專業(yè)使用的設備等,只要它們符合有關的規(guī)定要求。
本部分不適用于有各自相關標準的單獨的器件及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起動器、刀熔開關、電子設備等。
對于某些專門類型的成套設備的特殊要求,在補充的IEC標準中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