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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適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的需要,促進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500kV及以下電壓等級新安裝的、按照國家相關出廠試驗標準試驗合格的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本標準不適用于安裝在煤礦井下或其它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 1.0.3 繼電保護、自動、遠動、通訊、測量、整流裝置以及電氣設備的機械部分等的交接試驗,應分別按有關標準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