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試劑使用與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單位: 國家經(jīng)濟貿易委員會
起草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大洪油田集團技術監(jiān)督檢測中心、大港油田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部
前言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大港油田集團技術監(jiān)督檢測中心、大港油田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風雪、崔煥庭、楊九生、劉鳳華、陳曉靈、郭潤海。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常用危險化學試劑的分類、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與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工業(yè)化學實驗室。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括通用技術條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603—1995 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化學試劑chemical reagent
化學試劑是指在實驗室中用來分離、分析各種物質以及制備預定化學物質的較純的化學品或其混配物。
3.2 危險化學試劑dangerous chemical reagent
危險化學試劑是指可作用于環(huán)境、材料或動(植)物機體并產(chǎn)生機體損傷或功能改變、材料破壞或變性、污染環(huán)境的化學試劑。
4 分類
4.1 危險化學試劑可分為八大類:
a) 爆炸性試劑;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氧化劑;
d) 自燃性試劑;
e) 遇水燃燒性試劑;
f) 易燃試劑;
g) 有毒化學試劑和腐蝕性化學試劑;
h) 放射性試劑。
4.2 化學試劑的具體毒害屬性見GB 13690—1992的附錄A。
5 采購
凡需要危險化學試劑的單位和部門均應持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發(fā)的危險化學品采購證,向有資格經(jīng)營化學劑的部門或生產(chǎn)單位購買。
6 運輸
6.1 運輸危險化學試劑,應有明顯標志,并有專人負責。
6.2 危險化學試劑的運輸工具應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
6.3 裝運危險化學試劑前,應檢查包裝、標志,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guī)定,包裝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guī)定。
6.4 裝運危險化學試劑時不得客貨混裝,無關人員不允許搭乘裝運危險化學試劑的交通工具。
6.5 運輸爆炸性試劑時,不應與酸、堿、油或其它危險物品混裝。
6.6 氧化劑不得與酸類、有機物、還原劑等同車裝運。一級無機氧化劑不得與有機氧化劑混裝;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與次亞氯酸鹽類不得與其它無機氧化劑混裝。
6.7 運輸自燃性試劑時,應按各類品種的性質區(qū)別對待。黃磷在儲運時應始終浸沒在水中;忌水的三異丁基鋁包裝應嚴密,不得受潮;三乙基鋁、鋁鐵溶劑不應配裝在甲板上,鐵桶包裝的一級自燃物品(黃磷除外)不能與鐵制物品直接接觸,層與層之間應用木材隔離,襯墊牢固,防止摩擦移動。
6.8 裝運危險化學試劑的交通工具,行駛速度應加以控制,不得在城市及人口密集處停留;在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守。
7 裝卸
7.1 裝卸危險化學試劑時,裝卸人員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用具。
7.2 裝卸危險化學試劑時,應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7.3 工作完畢,使用工具應及時清潔處理。
8 儲存
8.1 危險化學試劑應儲存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符合GB15603—1995中第6章的規(guī)定。
8.2 危險化學試劑專用儲存室(柜),應根據(jù)試劑的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電器設備和照明裝置應符合防爆要求。
8.3 危險化學試劑的儲存室應有相應的安全標志。
8.4 危險化學試劑出入庫時,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對散落的化學試劑應及時分類清除、處理,不得將散落的不同試劑混合。
8.5 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試劑,應定期進行檢查。
8.6 爆炸性試劑的儲存,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以免儲存時間過長,導致試劑變質。
8.7 爆炸性試劑、劇毒化學試劑的儲存,應雙人管理、雙鎖、雙人收發(fā)、雙人使用、雙賬。
8.8 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分別存放,不應與其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共同儲存。
8.9 自燃性試劑應單獨儲存,儲存處應通風、陰涼、干燥,遠離明火及熱源,防止太陽直射。
8.10 遇水燃燒性試劑附近不得有鹽酸、硝酸等散發(fā)酸霧的物質存在。
8.11 遇水燃燒性試劑金屬鈉、鉀等應浸沒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滲漏。
8.12 有毒化學試劑與腐蝕性化學試劑的儲存地點應遠離明火、熱源、氧經(jīng)劑、酸類,通風良好。
8.13 劇毒化學試劑的儲存室應配備防毒、防盜、報警及隔離、消除與吸收毒物的設施。
9 使用
9.1 使用危險化學試劑的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建立消防和急救應急計劃。
9.2 使用的危險化學試劑應有標識,使用單位應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9.3 根據(jù)化學試劑的種類、性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校驗和維護,并有記錄。
9.4 根據(jù)化學試劑的種類、性能,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保管。
9.5 使用遇水分解的氧化劑應防潮,滅火時嚴禁用水;遇酸發(fā)生爆炸的過氧化物著火時,不得用酸堿滅火劑滅火。
9.6 遇水燃燒性試劑滅火時,不得用水或酸堿、泡沫滅火器,一級遇水燃燒試劑中的活潑金屬滅火時,不得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9.7 使用劇毒化學試劑應有專人監(jiān)護,剩余部分應立即交回,并有記錄。
9.8 工作場所不應存放過量的危險化學試劑。
9.9 工作場所應進行檢測,至少每年一次,并建立職業(yè)衛(wèi)生檔案。
9.10 工作場所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9.11 工作場所應配備專門的廢棄物品回收裝置,對廢棄的物品進行回收,有毒化學試劑與腐蝕性化學試劑廢棄物根據(jù)性質不同應分別單獨存放,未經(jīng)處理不應隨意向環(huán)境排放有毒、有害廢物。
9.12 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險的廢棄化學試劑,應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0 人員
10.1 操作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
10.2 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
10.3 操作時應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10.4 工作完畢,應及時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工作現(xiàn)場。從事劇毒化學試劑操作的人員,應立即沖洗人體裸露部位,所用防護用具(如手套、口罩、工作服)應及時清洗、處理,單獨存放。
10.5 接觸危險化學試劑的人員,應熟練掌握急救器材、藥物的使用方法和急救知識。一旦發(fā)生意外,應立即離開工作場所,進行自救互救,必要時送醫(yī)院搶救治療。
10.6 對從事危險化學試劑的作業(yè)人員,至少一年體檢一次,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