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0發(fā)布 2007-11-01實施
1 總則
1.0.1 為提高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質量,保證體育場館照明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jié)約能源、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及檢測。
1.0.3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應充分考慮賽時與賽后照明設施的綜合利用和運營。
1.0.4 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及檢測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