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放射防護器材檢測
1.生產單位首次生產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應當進行檢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測:
?。?)已連續(xù)生產兩年的產品;
?。?)進口的每批產品;
(3)停產逾一年再投產的產品;
?。?)設計、生產工藝和原料配比有改變的產品。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與使用。
2.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除具備基本的內容外,還應當有檢測依據、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
3.經檢測符合有關標準及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由檢測機構出具衛(wèi)生部統(tǒng)一印制的《檢測報告單》一式四份,交送檢單位兩份,報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衛(wèi)生行政部門根據監(jiān)督檢查結果或者檢測機構報送的《檢測報告單》發(fā)布公告。
4.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在出廠及銷售時,應當附有產品標簽、說明書等資料。進口產品應當使用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生產企業(yè)名稱及其地址;
?。?)檢測單位名稱及檢測日期。個人防護用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鉛當量。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進口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家(地區(qū))名稱,國內代理商名稱與地址。
5.衛(wèi)生部對放射防護器材檢測機構、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證。資質認證的日常工作由衛(wèi)生部指定的國家放射防護機構負責。
對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由衛(wèi)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
二 放射防護器材要求
1.放射防護器材的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2.放射防護器械、裝置、部件及設施必須堅固、可靠,用于屏蔽設施的建筑材料必須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礦砂、廢礦渣等無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3.放射防護用品、制品與人體接觸的部分應當使用對人體無害的材料制作。
4.對于新研制且結構復雜的放射防護器材,生產單位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使用單位的試用報告,經檢測機構檢測,取得《檢測報告單》后,方可定型生產、銷售。
5.放射防護器材的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放射防護器材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檢測,發(fā)現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隱患的,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三 含放射性產品要求
1.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2.含磷肥料應當符合有關磷肥放射性鐳-226的限量衛(wèi)生標準。
3.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應當符合有關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的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和娛樂用品。
4.伴生X射線電器產品及其他含放射性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
5.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時,應當選用符合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內氡符合氡濃度控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