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jīng)過與搶險救災過程
2003年10月21日烏海市海勃灣區(qū)駱駝山煤礦,早班(發(fā)生事故的前一個班),豎井采區(qū)井下運輸過程中,一臺運煤的機動三輪車將車場內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一架木棚的其中一條棚腿撞倒,當時沒有發(fā)生冒頂,工人在運輸中聽到頂板裂隙有響聲和離層、掉渣現(xiàn)象,當班班長兼安檢員宋有生決定下班,工人提前升井,升井后宋有生將井下情況報告了礦長黃永昌。
9時許,黃永昌未向該礦的法人代表和技術員告知井下情況,便帶領副礦長郝文華和三名放炮工及二名安檢員(其中有宋有生)共7人入井重新維護豎井井底車場內的支護。為了蹦倒已損壞的支架和蹦碎大塊的頂板巖石,約10時40分,他們連續(xù)采用放明炮(共放了3炮)的辦法進行處理,隨即引起煤塵爆炸,在地面的人員當時在聽到一聲巨大的爆炸聲的同時,看到三個井口都冒出大量的煙塵。意識到井下發(fā)生了事故,該礦技術員劉曉龍立即給董事長楊建國打了電話,楊建國隨后向海勃灣礦業(yè)公司救護隊報告了事故并請求救援。至此,井下有7名礦工生死不明。
海勃灣礦業(yè)公司救護隊于11時35分接到報告,并于12時25分到達事故現(xiàn)場。烏海煤礦安全監(jiān)察辦事處于11時50分接到事故報告并于12時20分到達事故現(xiàn)場,市煤管局有關領導也即時到達 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搶險領導小組并展開工作。救護隊于12時50分左右第一次入井,于14時30分升井,當時在距井底車場冒頂處20米的巷道內找到5名工人,其中有3人仍有呼吸,另外2名已死亡,其余2名工人未找到。約16時30分開始,3名幸存人員被先后救出并送往醫(yī)院搶救,其中有2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另外2名遇難人員分別于18時30分和23時50分先后在距車場不遠處的其它巷道內被找到并運出地面,均已死亡,至此,搶險工作結束。估計直接經(jīng)濟損失80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該礦在維護豎井井底車場內溜煤眼放煤口附近的支護過程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放明炮(間斷放了3炮),因該處煤塵較大,放炮前未進行灑水滅塵,放炮造成煤塵飛揚,明炮火焰導致煤塵爆炸。
(二)、間接原因分析:
1、該礦礦長、副礦長違章指揮、違章帶領工人作業(yè),在未制定和采取任何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在井底車場內連續(xù)放明炮處理頂板。
2、該礦井下采用多頭掘進、多工作面作業(yè),運煤采用畜力車和機動三輪車運輸,發(fā)生事故的地點又處在溜煤眼放煤口附近,造成井底車場內煤塵大,而在井底車場內未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也沒有采取有效的灑水滅塵措施。
3、該礦礦長、副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知識缺乏、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范意識差,對井下頂板的維護處理缺乏足夠的經(jīng)驗和措施,盲目、冒險蠻干。
4、該礦使用未經(jīng)培訓的無證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作業(yè)。
5、該礦對有關部門檢查中下達的指令意見落實不到位,解決不徹底。沒有嚴格按指令要求完善礦井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
6、烏海市煤管局海勃灣分局對該礦的監(jiān)督檢查不力,對存在的隱患落實不到位,對該礦存在的井下工作面多頭作業(yè),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井下煤塵大、無灑水滅塵系統(tǒng)等問題在檢查中雖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但沒有督促該礦徹底解決。
7、各級培訓機構對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取證培訓把關不嚴,使部分文化素質低、不具備基本安全素質的人員從事礦長及特種作業(yè)的崗位,給事故埋下隱患。
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是由于礦井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差,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造成礦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全部遇難,教訓非常深刻?,F(xiàn)提出防范措施如下:
1、進一步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安全管理,認真落實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堅決制止煤礦的破壞通風系統(tǒng),采用多頭掘進、多工作面作業(yè),井下使用畜力車和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shù)冗`法行為。徹底解決煤礦的非正規(guī)采煤方法,取締機動三輪車和畜力運輸。
2、每個礦井都要裝備完善的灑水滅塵管路和系統(tǒng),建立嚴格的灑水滅塵制度并定期指定專人灑水滅塵。
3、加強對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教育,要限制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的人員從事礦長及特種作業(yè)。對已持證的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要重新評價認定或核發(fā)證件,建立定期復訓制度,不斷提高這些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