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投產鍋爐的安裝、大修結束及安全閥經(jīng)檢修后,應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2)參加安全閥校驗的調試人員應持證。工作人員應有熟悉設備系統(tǒng)及閥門特性,技術要求、安全門校驗措施的具體步驟。
(3)安全閥校驗中運行操作人員與調試人員間的聯(lián)系信號、通信設備正確可靠。
(4)參加校驗調試人員應盡量遠離被校驗的安全閥及安全閥的排汽口、疏水口。
(5)在現(xiàn)場進行安全閥調試人員應使用聽力保護裝置。
(6)在校驗安全閥時無關人員禁止在現(xiàn)場逗留。
(7)安全閥校驗中,運行值班人員應嚴格控制升(降)壓速率,參加校驗人員不準中途離開現(xiàn)場。
(8)安全閥未經(jīng)校驗的鍋爐在點火啟動和在安全閥校驗的過程中應有嚴格的防超壓措施。
(9)安全閥應裝設排汽管并予以固定,排汽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流通截面積,保證排汽通暢。
(10)安全閥應按照《電力工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定期進行放汽試驗。在進行放汽試驗中,運行值班人員要密切注意水位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必要時,可根據(jù)情況擴大水位保護范圍或解除水位保護。放汽試驗結束后,應立即恢復汽包水位保護。
(11)安全閥校驗后,應將其啟座壓力、回座壓力詳細記錄在鍋爐技術登錄簿或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中。
(12)在寒冷地區(qū),對安全閥的閥體、管道和消聲器等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13)有壓縮空氣控制的氣室安全閥應配置可靠的除油、除濕供氣系統(tǒng)及可靠的控制氣源。
(14)電磁安全閥電器回路試驗每月進行一次。
(15)安全閥的液壓校驗裝置、在線定壓儀所配的壓力傳感器和力值傳感器應定期檢測。
(16)安全閥全部校驗完畢,降至正常工作壓力后,應及時退出直啟式安全閥的防起座裝置;對帶有脈沖汽源的安全閥,應及時恢復系統(tǒng),投入脈沖閥及完整的安全閥系統(tǒng)(包括電、氣動控制系統(tǒng)),并有完整的系統(tǒng)投入記錄,防止因安全閥實際處于解列狀態(tài)而發(fā)生鍋爐超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