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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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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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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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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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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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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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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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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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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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拆除支護結構應和回填土緊密結合,應自下而上分段、分層進行。拆除中,嚴禁碰撞、損壞未拆除部分的支護結構。
(2)采用機械拆除沉、埋樁時.必須由信號工負責指揮。拔除樁后的孔應及時填實,恢復地面原貌。
(3)拆除前·應先用千斤頂將樁松動。吊拔時應垂直向上,不得斜拉、斜吊,嚴禁超過機械的起拔能力。吊拔至半樁長時,應系控制纜繩保持樁的穩(wěn)定。
(4)拆除立板撐,應在還土至撐桿底面30cm以內,方可拆除撐桿和相應的橫粱;撐植應隨還土的加高逐漸上拔。
(5)拆除相鄰樁問的擋土板時,每次拆除高度應依據(jù)土質、槽深而定;拆除后應及時回填土,槽壁的外露時間不宜超過4小時。
(6)拆除沉、埋樁的撐桿時,應待回填土還至撐桿以下30cm以內或施工設計規(guī)定位置,方可倒撐或拆除撐桿。
(7)拆除橫板密撐應隨還土的加高白下而上拆除,一次拆除撐板不宜大于30cm或一橫板寬。一次拆撐不能保證安全時應倒撐,每步倒撐不得大于原支撐的間距。
(8)拆除單板撐、稀撐、井字撐一次拆撐不能保證安全時,必須進行倒撐。
(9)采用排水井的溝槽應由排水溝的分水線向兩端延伸拆除。
(10)拆除與回填土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槽壁出現(xiàn)坍塌征兆或支護結構發(fā)生劈裂、位移、變形等情況必須暫停施工,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11)拆除的支護材料應及時集中到指定場地,分類碼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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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作業(yè)指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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