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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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蘭鐵路11標第四架子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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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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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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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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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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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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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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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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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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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nèi)容:
土石方爆破安全技術(shù)交底
1、爆破工作要根據(jù)批準的設計文件或爆破方案進行,每個爆破點都要有專人負責(爆破作業(yè)安全員)放炮指揮和組織安全警戒工作。
2、爆破時無關(guān)人員必須撤離現(xiàn)場。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主要是爆破員、爆破安全員等)必須受過爆破技術(shù)專門訓練,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規(guī)定。
4、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
5、裝藥只準許使用木、竹制的炮棍。
6、裝有雷管的起爆藥包禁止沖擊和猛力擠壓,禁止從起爆藥包中拔出或拉動電雷管腳線。
7、在濃霧、閃電雷雨和黑夜時,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
8、進行爆破時,應同時使用音響及視覺兩種信號,并進行通告,使附近有關(guān)人員均能準確識別。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確認安全檢查無誤后才可發(fā)布起爆信號。在一個地區(qū)同時有幾個場地進行爆破行業(yè)時,應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
9、爆破后必須及時檢查爆破效果。采用電力時,炮響后應立即切斷電源,待炮煙消散后,方可進入爆破區(qū)內(nèi)檢查。
10、爆破后,不論眼底有無殘藥品,不得在殘眼處繼續(xù)打眼。
11、在路塹清方中發(fā)現(xiàn)瞎炮、殘藥、雷管時,必須由爆破操作工及時處理,并確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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