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類目 | 檢查內(nèi)容及要求 | 依據(jù) | 分值 | 檢查情況及意見 | 備注 |
1.建筑物及布局(20分) | 1.1 企業(yè)依法取得消防部門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受理憑證。 | 公安部106號令 | 4 |
|
|
1.2 廠房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 等標準規(guī)范要求,建筑防火間距、防火防煙分區(qū)等符合國家標準。 | 安委〔2014〕9號 | 4 |
|
|
1.3 企業(yè)廠房、庫房、員工集體宿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不得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或者作隔熱保溫層。 | 安委〔2014〕9號 | 4 |
|
|
1.4 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并應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的,應符合《住宿與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shù)要求》(GA703-2007)要求。 | 安委〔2014〕9號 | 4 |
|
|
1.5 辦公室、休息室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內(nèi);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倉庫)內(nèi)時,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采用乙級防火門。 | GB 50016-2014 ? 3.3.5 | 2 |
|
|
1.6 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2010)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 公安部6號令第四十四條 | 2 |
|
|
2.生產(chǎn)設備設施(20分) | 2.1 必須按標準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guī)范敷設電氣線路,嚴禁私搭亂接、超負荷運行。 | 安監(jiān)總局72號令第三條 | 2 |
|
|
2.2?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nèi)時,應采取穿金屬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 GB 50016-2014 ? 10.2.3 | 2 |
|
|
2.3 在電纜穿過豎井、墻壁、樓板或進入電氣盤、柜的孔洞處,用防火堵料密實封堵。 | GB50168-2006 ? 7.0.2 | 2 |
|
|
2.4 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2014)。 | 公安部6號令第三十七條 | 2 |
|
|
2.生產(chǎn)設備設施(20分) | 2.5 檔案室、檔案室、計算機機柜間、五金倉庫、淀粉倉庫等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 公安部6號令第三十八條 | 2 |
|
|
2.6 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yǎng)、檢測符合《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2006)等技術(shù)要求。 | 安委〔2014〕9號 | 2 |
|
|
2.7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 公安部6號令第十六條 | 2 |
|
|
2.8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 公安部6號令第十八條 | 2 |
|
|
2.9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zhì)和滅火方法。 | 公安部6號令第十九條 | 2 |
|
|
2.10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zhì)、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 公安部6號令第二十二條 | 1 |
|
|
2.11 庫房內(nèi)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米。 | 公安部6號令第二十四條 | 1 |
|
|
3? 消防設施 ? (20分) | 3.1 按照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 安委〔2014〕9號 | 4 |
|
|
3.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廣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正常可用。 | 安委〔2014〕9號 | 3 |
|
|
3? 消防設施(20分) | 3.3 建筑內(nèi)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定期校驗。 | GB 50016-2014 ? 8.4.3 | 3 |
|
|
3.4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 《消防法》第十六條 | 2 |
|
|
3.5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 《消防法》第十六條 | 4 |
|
|
3.6 滅火器的數(shù)量應符合產(chǎn)業(yè)鏈應急物資配備標準,每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nèi)的滅火器不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多于5具。 | GB50140-2005 6.1 ? | 2 |
|
|
3.7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 GB50140-2005 ? 5.1.1 | 2 |
|
|
4? 作業(yè)安全(20分) | 4.1 必須嚴格執(zhí)行動火、臨時用電、檢維修等危險作業(yè)審批監(jiān)控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規(guī)作業(yè)。 | 安監(jiān)總局72號令第五條 | 4 |
|
|
4.2 現(xiàn)場不存在違規(guī)用火、用電、用氣、用油。 | 安委〔2014〕9號 | 3 |
|
|
4.3 從業(yè)人員應熟悉防火要求、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知識,電工、焊工、消防中控人員持證上崗。 | 安委〔2014〕9號 | 3 |
|
|
4.4 必須辨識危險有害因素,規(guī)范燃氣、有機溶劑等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 | 安監(jiān)總局72號令第四條 | 2 |
|
|
4.5 及時清理現(xiàn)場各類可燃雜物。 | ---- | 3 |
|
|
4.6 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人員,嚴禁攜帶火種。 |
| 2 |
|
|
4.7 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 公安部6號令第四十六條 | 3 |
|
|
5.消防安全管理(20分) | 5.1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 公安部61號令第五條 | 2 |
|
|
5.2 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 公安部61號令第十八條 | 2 |
|
|
5.3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nèi)容。 | 公安部61號令第十八條 | 2 |
|
|
5.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熟練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 | 公安部61號令第三十六條 | 1 |
|
|
5.5 管理人員、員工熟練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報警方法,熟悉疏散逃生路線。一旦發(fā)生火情,現(xiàn)場崗位人員和鄰近崗位人員能迅速撲滅初期火災。 | 公安部61號令第三十六條 | 2 |
|
|
5.6 建筑物的每個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確疏散引導人員。 | ---- | 1 |
|
|
5.7 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 公安部61號令第十六條 | 1 |
|
|
5.8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詳實,附有必要的圖表,并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 ?公安部61號令第四十一條 | 1 |
|
|
5.消防安全管理(20分) | 5.9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巡查內(nèi)容包括:(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guān)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 ?公安部61號令第二十五條 | 2 |
|
|
5.10地方消防部門檢查問題隱患,要及時完成整改。 | 《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 2 |
|
|
5.11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滅火和應急疏散的組織機構(gòu)、人員、處置程序和措施;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jù)演練情況修改完善。 | 公安部61號令第三十九、四十條 | 2 |
|
|
5.12 依法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滅火裝備器材,定期進行訓練。 | 安委〔2014〕9號 | 1 |
|
|
檢查評估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