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yè)因生產需要而貯存化學危險物品時,其安全要求除執(zhí)行本管理外,還必須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
2.化工生產所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貯存在專用的倉庫內。
3.貯存有毒氣體大型倉庫,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備通風裝置,配備毒氣中和破壞裝置(設施)或備用貯存裝置,一旦毒氣泄漏必須及時處理,避免毒氣逸散造成社會危害。
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防火圍堤的設置應按《煉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定》執(zhí)行。
4.化學危險物品庫宜采用單層結構建筑,要有足夠數量的獨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質的地面。
5.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車船和貯罐,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并有經防爆電器主管檢驗部門核發(fā)的防爆合格證。無電源倉庫、車船和貯罐,應采用帶有自給式蓄電池的本質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攜式燈具。不準使用電纜供電的可攜式照明燈具。
6.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化學危險物品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并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
(二) 對于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好貨位,避免混存。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庫內貯存:
(1) 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 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3) 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 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三) 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暴曬會發(fā)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或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若少量必須在露天臨時存放時,一定要根據該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四) 化學危險物品的貯量確定原則:
(1) 凡規(guī)范中有數量規(guī)定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規(guī)范執(zhí)行。
(2) 無具體規(guī)定的可根據其危險程度按庫容周轉量(不超過1~3個月的生產或銷售量)計算。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倉庫進行培訓實習。實習完畢再經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主管部門發(fā)給安全作業(yè)證才能上崗操作。倉庫工作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的各級崗位責任制。
(二) 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庫房操作規(guī)程。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 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入庫前記帳、登記制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并作詳細的文字記錄。
(四) 為防止發(fā)料差錯,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應采取雙人收發(fā)、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公安及企業(yè)保衛(wèi)等部門對此必須定期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8.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必須動火時,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全部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和簽發(fā)動火證后方能實施。庫內搬運應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或防爆電動叉車。凡需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其排氣管必須裝阻火器。若用蒸汽機車時,機車距倉庫不得少于50米。
9.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擔任保管、搬運工作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器材及勞動保護用品。倉庫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
倉庫內工作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庫內不準有人居住。
搬動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設備,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撞擊和傾倒。不得中途中斷裝卸作業(yè)。
10.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要向當地公安及消防部門備案,并保證與其有暢通的通訊和報警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