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為了在發(fā)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筑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置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置足夠數(shù)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易于尋找,并應有明顯標志。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地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chǎn)房間外,人數(shù)不超過60 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shù)不超過30 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
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zhuǎn)門;
3 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墻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居住建筑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nèi)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c) 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nèi)地坪不應大于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fā)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設置在地下建筑內(nèi),不應大于15m);
d)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xù)設置;當間斷設置時,蓄光自發(fā)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5m,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大于3m;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f)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nèi),不應少于30min)。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