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促進政府安全監(jiān)管和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依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安全生產約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交通運輸部與被約談單位進行的安全生產誡勉談話。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約談的具體組織工作,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按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yè)公路、水路生產運輸或建設施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部應約請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誡勉談話:
(一)未落實國家或部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三)發(fā)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
(四)6個月內發(fā)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連續(xù)發(fā)生多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并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
(五)發(fā)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六)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約談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
在相近時間內2個以上地區(qū)或單位發(fā)生第五條所列情況的,由部領導或部安全總監(jiān)主持集體約談;個別地區(qū)或單位發(fā)生第五條所列情況的,由部領導、安全總監(jiān)或安委辦領導主持個別約談。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是指存在第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yè)。
第八條 被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約談。
第九條 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人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并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第十條 約談時,被約談單位應陳述下列情況:
(一)未落實國家或部有關安全生產部署的,應陳述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二)掛牌督辦仍存在隱患的,應陳述未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陳述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相關處理情況,吸取的教訓,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措施;
(四)漏報、謊報或瞞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陳述事件的處理情況,對違規(guī)行為的認識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約談由部領導、部安委辦或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提出,由部安委辦提前10天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部領導或安全總監(jiān)主持的約談,應報部領導或安全總監(jiān)批準后下發(fā)約談通知書。
第十二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后,應在收到約談通知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第十三條 部安委辦承擔約談記錄工作,負責起草約談紀要。約談紀要印發(fā)至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的所有單位。
第十四條 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后10個工作曰內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部,并應及時報告整改方案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部安委辦應組織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跟蹤、督辦整改方案執(zhí)行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部安委辦應將約談記錄和被約談單位上報的材料等資料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約談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fā)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相關部門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安全生產約談機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