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排列順序,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和連帶追究的原則進行,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發(fā)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嚴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災害事件,或因處置不當引發(fā)群體性交通事件,將依照山東省、濰坊市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一律實行倒查制度,由紀檢監(jiān)察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對平時安全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檢查監(jiān)督、明查暗訪及事故責任追究中,發(fā)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辭退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重違章駕駛車輛、乘坐嚴重違章車輛的。
2、對嚴重違章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發(fā)現后不糾正、不報告或為其說情開脫的。
3、為重大以上事故責任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4、在交通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拒不服從交通應急處理指揮調度的。
7、在交通應急處置中,未按本辦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虛假或者謊報的。
8、拒絕、阻礙處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9、在交通應急處置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唆使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