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壞損爆破材料管理,確保安全生產(chǎn),杜絕殘損爆破材料流入社會,特制定本制度。
1、火工品發(fā)放點要對檢測出的壞雷管、回收的壞損雷管、失效雷管、失效殘損炸藥采取集中保存單獨存放,獨立建帳建卡,分別進行登記。
2、爆破工要嚴格執(zhí)行領、用、退制度,放炮作業(yè)后,要嚴格檢查爆破地點有無遺留的未爆雷管、炸藥,并及時回交爆破材料庫。
3、對爆破工工作不負責任,檢查不認真,造成雷管丟失,遺留壞雷管、殘爆管的,按每發(fā)100元進行處罰,一卷炸藥10元進行處罰,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并追究單位主管領導責任。
4、井口分選篩處要使用電磁除鐵設備,減少殘爆管流入煤場。
5各環(huán)節(jié)工種要以高度的責任感防止殘爆管、藥流入煤場,每揀到一發(fā)雷管獎勵20元,一個炸藥10元。
6、揀到的殘雷管、瞎管必須立即上交,否則按私藏炸藥進行處理。
7、如果撿到的雷管不是殘爆管、瞎管,要立即匯報礦安監(jiān)部門,由安監(jiān)部門通知公安部門追查其來源,對檢到者進行重獎。
8、對壞損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藥要按規(guī)定要求及時上交公安部門處理銷毀,保存數(shù)量雷管不得超過500發(fā),炸藥不得超過1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