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內(nèi)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生產(chǎn)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區(qū)域內(nèi)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管道包括輸送鋁粉、氮氣、柴油管道。
3、職責
3.1安全員負責對公司區(qū)域內(nèi)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進行定期巡檢工作,并做好巡檢記錄;
3.2安全生產(chǎn)部、品管中心負責各自區(qū)域內(nèi)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工作;
3.3綜合部負責柴油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內(nèi)的管道日常檢查及維護工作。
4、相關規(guī)定
4.1建設安全管理
4.1.1公司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應由具有化工設計甲級資質(zhì)和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設計,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施工單位承擔。
4.1.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應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毀損或不清的,生產(chǎn)、技術部門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4.1.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試壓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應重新對管道進行嚴密性試驗。
4.1.4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試運行應由生產(chǎn)、技術部門組織實施,試運行過程中應對管道沿線進行防護。
4.1.5嚴格控制氮氣管道穿(跨)越公共區(qū)域。
4.2運行安全管理
4.2.1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4.2.1.1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4.2.1.2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4.2.1.3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4.2.1.4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4.2.1.5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4.2.2在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cè)各五米地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4.2.2.1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4.2.2.2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zhì)、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4.2.2.3修建廠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4.2.3安全員除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進行巡檢外,還應對管道附屬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做好記錄。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4.2.3.1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等;
4.2.3.2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jiān)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等設施;
4.2.3.3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4.2.3.4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4.2.4有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yè)時,安全員應到現(xiàn)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