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進一步強化對危險化學的銷售、儲存、搬運、檢查、教育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銷售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實行審查制度,凡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銷售審查制度》者,不得向其銷售,否則將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3、危險化學品裝車時,庫工必須隨時查看裝車情況,凡因庫工擅離崗位,造成危險化學品混裝或泄漏者,處罰款50元,造成客戶損失者,承擔賠償費用的20%。
4、危險化學品搬運時,搬運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搬運管理制度》,凡因搬運人員工作疏忽造成相互抵觸的危險品混裝、禁忌物料同車運輸者,處罰款30元,造成危險品泄漏、污染環(huán)境者或對他人造成傷害者,處50-500元罰款。
5、危險化學品的出庫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執(zhí)行,凡超量灌裝或私自辦理出入庫手續(xù)者處100元罰款。
6、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及使用區(qū)域內嚴禁煙火,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在上述區(qū)域吸煙、私自動火罰款200元;毀壞、拆除消防設施者,除恢復原狀外,并處罰款200元。
7、劇毒危險化學品保管室要嚴格執(zhí)行《防盜管理制度》,庫房實行雙把鎖,出庫實行雙本賬,丟失者要對責任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余危險化學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及時交回庫房保管,造成流失者處罰款50--100元。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設備、安全設施實行班檢,因檢查不及時造成上述設備發(fā)生故障,影響正常的生產、銷售時,處50--200元以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