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范圍
為使液化氣體充裝站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由液化氣體充裝站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二、職責
液化氣體充裝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液化氣體充裝站貯罐、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液化氣體充裝站安全管理人員在液化氣貯罐、液化氣瓶定期檢驗(外部檢驗、內部檢驗、耐壓試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液化氣貯罐外部檢驗每年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狀況較差的,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耐壓試驗每10年進行一次。
液化氣鋼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在用的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2、液化氣貯罐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3、液化氣貯罐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有檢驗有效期內的,液化氣體充裝站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4、申請壓力液化氣貯罐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液化氣體充裝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容器管理檔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