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nèi)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己酥贫纫c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考核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guī)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jīng)濟、體現(xiàn)重獎重罰。
3、績效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jù)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4、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②發(fā)現(xiàn)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2000元。
③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1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①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1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②防治水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2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③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xiàn)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200元。
④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⑤探放水措施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⑥對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fā)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必須開除。
⑦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⑧現(xiàn)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⑨安全檢查科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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