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起重工作操作通則
第二十二條?起吊工作前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吊運開始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出鈴聲或報警。
第二十四條?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吊運物件只許一人指揮,非專業(yè)人員不得指揮起重工作,對緊急停止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主電源送電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只有確認起重機上及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送電。
第二十六條?工作中突然斷電或電壓大幅下降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在露天作業(yè)風力大于6級時,停止工作。
第二十八條?進行起重機械保養(yǎng)時,應切斷電源并掛警告牌,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下列10種情況嚴禁進行起吊操作(十不吊):
(一)超載被吊物件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清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起重設備結(jié)構或零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不吊。
(七)歪拉、斜扯不吊。
(八)工作地點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件和指揮信號看不清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時不吊。
(十)大型吊運工作無安全措施方案不吊。
第三十條?起重機運行時,嚴禁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靠打反車制動。
第三十一條?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diào)整起升和變幅機構制動器。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三條?吊運重物時,重物不得從他人頭上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第三十四條?吊運重物應走指定的通道,在有障礙物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吊物底面應距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通過時,應高出障礙物半米以上。
第三十五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起重機的載荷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有小高度(0.2米-0.3米)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第三十六條?吊運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應檢查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的吊運。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留有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shù)。
第三十八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重物等與輸電線的距離應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條?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下不得緊急制動和高速下降。
第四十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第四十一條?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自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每臺起重機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重量應降到額定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第四十二條?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司機室用絕緣材料鋪設。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起重機操縱室應備有滅火器。
第四十五條?綁掛時,兩根鋼索之間夾角一般不大于90度。特殊情況也不得大于120度。
第四十六條?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統(tǒng)一指揮。
第四十七條?地面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面的背面,防止被重物意外傾落砸傷。
第四十八條?吊運開始前,必須指揮周圍人員退到安全位置,然后才能發(fā)出信號。
第四十九條?捆綁鋼絲繩與鋼梁等有棱角物之間必須加防磕措施。
第五十條?載人吊斗用的卷揚機、鋼絲繩及吊斗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好。作業(yè)時各滑車點卷揚機等需設專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如發(fā)現(xiàn)異常應立即停止,消除隱患方可重新工作。
第七章?考核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安監(jiān)部部和有關責任單位負責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或不按要求使用垂直升降機械的單位和個人,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考核500~20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安監(jiān)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