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廠區(qū)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化工廠消防安全工作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1、執(zhí)行原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yè)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2、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4、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洗。
5、廠區(qū)內不準隨意存入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6、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7、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8、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9、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