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電氣設備方面:
1、不按環(huán)境選擇導線和敷設方式,截面與負荷量不相適應,電線亂接亂拉,導線嚴重破損、接觸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產(chǎn)生電弧、電火花的;
2、照明燈具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易燃易爆場所不采用防爆燈,在物資倉庫內(nèi)使用功率超過60瓦的白熾燈泡,或燈泡與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離等,與可燃物相臨近的;
3、配電盤材質(zhì)與使用環(huán)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塵或纖維產(chǎn)生的場所采用非密閉型配電盤;接線零亂,導線選型不合要求,配電盤內(nèi)用裸導線連接的;熔斷器不符合額定電流要求或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4、用電設備安裝使用不合要求,選型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缺乏安全裝置的;在有爆炸危險場所選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塵場所選用非密閉型開關、接觸器、電機的;在同一線路上接入過多的并聯(lián)負載或不經(jīng)過計算隨便更換大功率用電設備以至過載的;在導線截面積改變和接入負載時,沒有安裝合適的熔斷器的。
第八條? 物資儲運方面:
1、物資存放過密、過多,超過額定庫容量,內(nèi)部沒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燈距0.5米、墻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間距不夠,無檢查通道,通風不良,易受潮、蓄熱,不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要求的;
2、易燃液體與易燃、可燃固體、可燃氣體混放在一起,氧氣瓶與油脂配裝,遇水燃燒物資與含有水分的物資放在一起,汽油與酒精等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存放在一起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運輸和包裝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的。
第九條? 消防安全防護方面:
1、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
2、油罐、門(橋)吊、機床等設備沒有靜電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大于30歐姆的;油庫等重要建筑物未安裝避雷設施或避雷設施年久失修、針桿塔落、引下線氧化腐蝕嚴重,工頻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不能有效泄放雷電的;
3、電器產(chǎn)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條? 明火作業(yè)方面:
1、火源(爐灶、火爐、煙囪等)或熱源(高溫蒸汽、電熱器具等),靠近可燃物體、物質(zhì)的;
2、在明火作業(yè)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質(zhì),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明火作業(yè)的;
3、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設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設或者設置不當、水壓過小、損壞,不適應滅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備數(shù)量及其性能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放置位置不當或者損壞的;
3、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圍占、損壞,影響使用的。
第十二條? 消防組織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規(guī)章制度或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不落實的;
2、重點部位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或消防巡檢人員脫崗的;重點工種、特殊崗位人員未經(jīng)消防培訓上崗操作的;
3、違章關閉消防設施、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講科學,冒險蠻干,隨意拆卸或更換易燃易爆物品或場所的安全裝置等管理不善、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四、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十三條? 對于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責任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