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開車。
(2)接班后,電機車司機必須對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3)電機車司機必須帶手套,穿耐壓靴子,帶瓦斯便攜報警儀。方向手把處于零位,方可接通電源。
(4)電機車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wěn)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不得關閉車燈。
(5)嚴禁使用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拉車,調車及處理事故時須頂車必須有可靠措施。
(7)機車在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速,并發(fā)出警號。
(8)機車通過施工區(qū)段時,必須服從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行駛時方可慢行通過。
(9)需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wěn)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10)列車出現(xiàn)故障或發(fā)生不正常現(xiàn)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fā)生事故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11)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調度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qū)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但不準對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打井檢修。
(12)平巷人車必須在指定地點停車,必須等乘車人員下、下完后,方可警鈴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