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總經理、主管生產的總工程師領導下,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協(xié)助搞好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2. 對全公司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改進等技術工作中職工的安全,設備的健康水平負有技術領導責任,并對全部門的人身安全負有教育監(jiān)督和領導責任。
3.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4. 負責落實執(zhí)行上級提出安全整改項目。
5. 每月應檢查風電場的兩票執(zhí)行情況,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6. 參加本公司發(fā)生的事故調查,組織為分析事故原因所做的各種試驗,協(xié)助部門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實施。
7. 組織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大小修等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并負有領導責任。
8. 堅持“預防為主”,做好超前分析,負責督促設備缺陷的消除。對重大設備缺陷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實施。
9. 生產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10. 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1.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