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guī)范漏電保護器使用、維護、檢查、試驗標準,避免人身觸電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類漏電保護器的管理和各級使用人員。
3、引用標準:
3.1電安生[1994]227號 電力工業(yè)部《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2 DL408-91 行業(yè)標準《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4、內容:
4.1保護器的作用 漏電保護器是防止人身觸電的主要補充性技術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術措施,例如:絕緣、間距、接地、屏護等。漏電保護開關在電氣低壓系統(tǒng)發(fā)生人身觸電或電網漏電時,能迅速分斷故障電路,防止人身觸電和漏電引起的電氣火災,爆炸事故。
4.2漏電保護器的校驗生產系統(tǒng)使用的各種漏電保護器(包括電源線軸附帶的、插座上附帶的等)。應逐臺交熱電車間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符合國家標準的可繼續(xù)使用,否則不得使用。
4.3漏電保護器的使用范圍
4.3.1在有防觸電、防火要求和場所,均應安裝使用漏電保護器。
4.3.2新、改、擴建的工程使用的各類低壓用電設備,包括各種箱、臺、柜、屏以及車床、超重機械,傳動機械,在考慮其它保護的同時,必須優(yōu)先考慮選用帶漏電保護器的電氣設備。
4.3.3生產現(xiàn)場在用的固定用電設備,應逐步完善漏電保護裝置。
4.3.4檢修、搶修、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設備必須安裝使用漏電保護器或有漏電保護裝置的電源。
4.3.5手持或電動工器具(除Ⅲ類)、移動或電動工器具和機電設備,以及觸電危險性較大和用電設備,必須安裝使用漏電保護器。
4.3.6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不得用漏電保護器代替。
4.4漏電保護器的安裝
4.4.1漏電保護器安裝前,由熱電車間負責檢查低壓電網的檢驗阻抗、泄漏電流,逐臺測試漏電保護器的漏電特性,貼上合格標簽,注明檢驗日期,并記入試驗臺帳。
4.4.2安裝試驗漏電保護器時,工作零線要穿越漏電保護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為保護零線,不得重復接地或接設備的外殼。
4.4.3漏電保護器由熱電車間有關人員負責安裝。
4.5漏電保護器的運行和維護
4.5.1漏電保護器由各使用單位(統(tǒng)一)管理,尤其是移動式的應放在庫房統(tǒng)一保管,實行誰用誰借,用完即還的方法。
4.5.2漏電保護器和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由使用單位負責。建立管理臺帳,逐臺登記。內容有:
4.5.2.1使用-借用、還回日期、借用人員等;
4.5.2.2動作-正確動作、誤動、拒動等;
4.5.2.3故障-故障、異常的現(xiàn)象、檢查和排除,發(fā)現(xiàn)、檢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檢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檢查等;
4.5.2.5其它情況。
4.5.3漏電保護器的接、拆電源,停送電操作,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履行倒閘操作、停送電聯(lián)系程序。
4.5.4漏電保護器每次使用前,須由使用者按動其使用按鈕,檢驗動作是否可靠, 在帶負荷情況下,分合閘3次應無誤跳閘現(xiàn)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電保護器動作后,應根據異常現(xiàn)象、動作情況,查明動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確認沒有異常后,再行投入運行。嚴禁不查清故障或帶故障強行送電投入運行。
4.5.6運行中的漏電保護器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內容有:外觀檢查、試驗按鈕檢查,信號指示檢查等,檢查由使用單位負責,發(fā)現(xiàn)異常的應及時處理。
4.5.7漏電保護器的定期試驗每年一次,內容有:絕緣電阻、裝置性能、動作特性等以及各級漏電保護器的模擬漏電保護動作試驗,試驗由熱電車間負責完成,并記入實驗臺帳和使用單位的管理臺帳。
4.5.8做漏電保護器試驗時,嚴禁用相線直接接觸零線做動作檢驗。
4.5.9電流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得大于15毫安,動作時間不得大于0.1秒,電壓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壓不得大于36V。
4.5.10漏電保護器動作跳閘后,經檢查若無明顯故障,允許進行一次合閘試送,當試送不成功時,應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電,不得連續(xù)強行送電,嚴禁將漏電保護器退出,強行送電。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檢修漏電保護器。
4.5.12熱電車間應開展對電工的漏電保護方面知識培訓、并納入電工的年度培訓的考核。
4.6漏電保護器的安全監(jiān)督
4.6.1漏電保護器的安全監(jiān)督由熱電車間和各專業(yè)安全員負責,根據國家、各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的有規(guī)定和要求進行。
4.6.2漏電保護器的使用、試驗、運行和維護由熱電車間和各專業(yè)安全員進行日常監(jiān)督,并納入考核獎罰。
5、附錄:
5.1漏電保護器檢查記錄表(略)
5.2漏電保護器試驗記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