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是否加強了水文地質工作,是否隨工作面的推進觀測所遇到的地質、水文地質現象,對原有資料進行修改、補充。
(2)開始采掘工作前,是否提出地質說明書開展短期地質、水文地質預報工作,預測構造和突水因素。
(3)在編制采掘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時是否根據水文地質資料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如“帶壓開采”的設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等。
(4)在采掘時,是否堅持有“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超前鉆探原則。
(5)對較大斷層、防水煤(巖)柱、斷層下盤進行采掘時,是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6)穿過落差較大和導水性能良好的斷層時,是否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7)是否在適宜地點構筑防水閘門、
(8)是否配備超過承壓含水層最大突水量的排水設施,其水泵管路質量是否達到要求。
(9)開采方法及頂板管理是否適應帶壓開采的需要,能否減小礦山壓力對煤層底板的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