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是否使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是否使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是否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3)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是否有適當?shù)某诙?,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是否能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4)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nèi)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nèi)不得超過6m。
(5)沿鉆孔敷設的電纜是否緊綁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6)電纜是否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是否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是否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nèi),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是否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7)井筒和巷道內(nèi)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是否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nèi),是否敷設在距電力電纜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nèi),是否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8)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是否大于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是否不小于50mm。
(9)井下巷道內(nèi)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是否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10)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是否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nèi)。
(11)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12)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13)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煤礦用鎧裝或非鎧裝電力
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