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垸等傳感器數(shù)量是否滿足生產(chǎn)要求,甲垸傳感器是否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是否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測點測值的地點。
(2)井下主機或分站是否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 支護良好,無漏水、無雜物的進風巷或嗣室之中;是否加墊支架, 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懸掛在巷道之中。
(3)井下監(jiān)測設備之間是否使用不延燃電纜連接,? 每隔100m是否有長度為100mm的黃色標志。
(4)聲、光報警器是否懸掛在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5)中心站是否配備備用計算機、打印機和顯示器,使用不間斷電源。
(6)設備備用量是否小于20%,并配有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儀表。
(7)是否每隔7天使用校正氣樣和空氣樣,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對甲烷傳感器、甲垸監(jiān)測儀、甲烷報警礦燈等進行一次調校; 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8)設施發(fā)生故障,井下無法處理時是否在24h內(nèi)更換。設施在井下連續(xù)運行6-12個月后是否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地面進行全面調校。
(9)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管理制度、安全檢測員崗位責任制,并有效實施。
(10)是否建立設備儀表臺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檢測信息是否及時呈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G.瓦斯重大隱患的檢査
(1)在瓦斯超限情況下是否照常作業(yè),不采取措施。
(2)掘進工作面上隅角、回風巷瓦斯經(jīng)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掘進巷道瓦斯超限未及時處理;巷道出現(xiàn)層狀瓦斯積聚。
(3)對瓦斯涌出異常區(qū)域未編制和執(zhí)行專門的安全措施,對 瓦斯涌出嚴重的掘進工作面,不按規(guī)定進行裝備、檢査維 修和正常使用。
(4)瓦斯檢査空班、漏檢、偽造數(shù)據(jù);不按規(guī)定檢査巷。
(5)工作區(qū)域瓦斯超限時不及時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停止工作,未及時匯報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B.防火措施
(1)木料場、殲石山距進風井的距離是否小于80m。
(2)進風井口是否裝設防火鐵門,或有防止煙火進人礦井的措施。
(3)《規(guī)程》中禁止使用可燃性材料支護的地點是否仍然使用可燃性材料進行支護。
(4)井下進行電焊、氣悍和噴燈焊接時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嚴格遵守《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4、礦井粉塵安全檢查的重點
礦井防塵系統(tǒng)檢查的重點一是檢査防塵灑水系統(tǒng)的有效性, 水量、水壓、供水管路是否滿足礦井降塵的需要;二是檢査礦井噴霧降塵、灑水降塵等工作是否正常迸行,以及降塵效果等。具體內(nèi)容包括:
(1)蓄水池容積及水量是否滿足礦井防塵灑水的需要;水壓是否達到灑水、注水的要求。檢査時,根據(jù)注水鉆場注水量與灑水量之和確定全礦需水量。一般情況下有水源補充時,蓄水池水量應為礦井日需水量的2倍以上;如果水源補充不及時應為曰需水量的10倍。
(2)供水管徑能否滿足需要;大巷供水管路每50m是否設置
調節(jié)閥門;供水管路是否靠幫靠頂,不漏水;供水管路通過巷道交叉處時是否妨礙行人和通車。檢査時應根據(jù)用水量和壓力進行檢査,發(fā)現(xiàn)供水不足,管徑小,漏水或堵塞時,要及時通知整改。
(3)工作地點噴灑頭是否足夠;噴霧時是否呈霧狀;水質是否清潔,不清潔時有無過濾裝置。檢査時主要檢査井下煤倉、溜煤眼、裝煤轉載點的噴霧裝置及其使用情況。
(4)井巷清掃、沖洗是否正常進行。檢查時檢査巷道有無積塵。
(5)礦井是否有完備的防塵資料,包括煤塵爆炸鑒定報告、礦井綜合降塵措施、清掃煤塵記錄、鉆孔臺賬、防塵灑水月報與季報等。
四、頂板管理的安全檢查重點.
(1)掘進頂板支護
主要報告括:是否使用臨時支護,軟巖層中緊隨工作面。
(2)砌碹永久支護檢查。
主要包括:砌塊及砂漿強度是否符合要求;砌碹厚度是否符合設計規(guī)定,局部不小于設計300mm,連續(xù)長度不超過1m;壁后是否充實滿,灰飽滿。
(3)錨噴永久支護檢查。
主要包括:錨桿規(guī)格、強度是否符合設計規(guī)定;噴漿強度、厚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噴漿前是否清理巖幫、浮殲,噴漿后無露筋、干裂現(xiàn)象。
(5)支架翻棚作業(yè)檢査。
操作程序是否是:檢査頂板壓力和棚子質量;加固鄰近支護; 排除頂幫活矸;翻棚;斜巷中是否采取防止物體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檢查時,主要根據(jù)現(xiàn)場觀察、抽査,査閱班組質量檢査、中間驗收質量等級評定記錄和材料試驗記錄等進行。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空頂作業(yè)時要立即停止工作。
五、煤礦防治水的安全檢査
1、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檢查
A.井周圍老空的檢查
(1)空位置及開采情況。包括:井筒位置、地面標高、井深、井徑,開采煤層層數(shù),各煤層開采范圍,巷道布置情況、巷道規(guī)格,產(chǎn)量,與相鄰老空的關系,開采起止時間,停采原因。
(2)空的地質情況。包括:煤層厚度及其變化、層間距、產(chǎn)狀,煤的軟硬程度、頂?shù)装鍘r性,斷層的位置、方向,斷層之間的充填物、膠結性,斷層是否出水等。
(3)地質情況。包括:開采期間的排水情況,是否發(fā)生過透水事故,出水地點、原因、水的來源,廢棄小煤窯的積水水
位,地面河流、湖泊、泉水和水溝等水體與老空的關系,雨季是否向老空灌水。
(4)地表塌陷深度、范圍和塌陷裂縫的分布情況,雨季積水
情況。
地面鉆孔的檢查
(1)地質勘探孔終孔后,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封孔,封孔的質量是否達到不漏水的要求,有無封孔報告。
(2)對于下部含水層的水文觀測孔,對上部未疏干的各含水層是否在套管外用灰漿封閉。
(3)排水孔、電纜孔、瓦斯抽放孔、充填孔等地面鉆,在終孔結束時,是否將孔口加高,孔壁是否封堵嚴密。
礦井防治水資料的檢査
(1)礦井的防治水規(guī)劃和計劃是否內(nèi)容齊全,措施得當。
(2)是否有年度防治水計劃,是否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認真實施。
(1)是否成立了 "三防"指揮部,雨季之前是否認真檢查和落實了各項防治水措施。
(2)防洪防汛的人力、物力是否足夠,防汛期間有無人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