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學生校外活動安全,并預先防患意外事故之發(fā)生,凡本校學生班級申請舉辦之校外活動,應由指導老師輔導承辦同學,預先研訂周詳之活動計劃書,連同活動申請表送交教導務處簽請核準。
二、活動舉辦之前,應先了解活動地點之天候,地形、地物及往返路況,膳宿事宜亦應預作安排,并對可能之變化預作因應之準備,必要時,應先派員作現(xiàn)場勘察及接洽,據(jù)以研訂周詳之活動計劃,確?;顒又踩?br />
三、學生舉辦之校外活動,首重團體紀律及人員安全,領隊人員應隨時掌握參加活動人員之動向,在活動過程中,應隨時視需要清點人員,嚴格要求參加人員,未經(jīng)報準不得擅自離隊,以維護團體紀律,確保人員安全。
四、學生舉辦校外活動如需租用車輛,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車輛租賃及安全檢查工作:
(一)租用車輛應洽詢信譽良好之合法公司行號,并依左列之要項簽訂正式之租賃契約。
1.公司行號(營業(yè)執(zhí)照)及租用單位(學校)。
2.租用車輛種類(乘客定員,車號及行車執(zhí)照)。
(二)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1.選擇公私營信譽可靠之公司行號直接辦理租用手續(xù)。
2.租用車輛必須以屬于訂約之公司行號為限。
3.選用出廠年份較新及車況良好之車輛(出廠年份載于行車執(zhí)照上),絕對不得以經(jīng)濟為理由,租用廉價而老舊之車輛。
(三)簽訂租約時,應要求公司行號(車主)準備及遵守事項:
1.負責選派車況良好及設備齊全之車輛。
2.遴選經(jīng)驗良好之合格駕駛員,并于開車前予以充分之睡眠休息。
3.詳細檢查車輛各部份是否良好,對轉向及制動裝置應特予注意,并作適當保養(yǎng)(如鎖緊螺絲、潤滑、清潔等)。
(四)簽訂租約時,應要求駕駛員或領班人員遵守事項:
1.駕駛前身心必須健全(如充分睡眠,勿作其它損耗精神體力之行為,如感身心不適,或情緒不良時,應自動請求另派妥適之駕駛員接替)。
2.出發(fā)前除公司(車主)應對派出車輛作適當保養(yǎng)與準備外,駕駛員尤應注意下列各部份之檢查:
3.車輛行駛中,應注意機件情況,如發(fā)現(xiàn)車況不佳,應立即停駛并檢修。
4.學校師生如超載情形,得拒絕駕駛。
(五)學校領隊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1.行車之前,應按「租用車輛安全查核表」(如附表),逐項檢視車輛之安全措施并簽章認可。
2.出發(fā)之前,應先集合全體人員,整隊點名,分配車、座次,并詳細說明安全規(guī)定及緊急狀況處理措施等事宜。
3.行車途中,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秩序與安全,嚴禁學生將頭、手伸出車外,或不按規(guī)定乘坐,并隨時注意行車狀況。
五、本校學生舉辦登山健行活動,均應透過登山社辦理,并應遵守下列之規(guī)定事項:
計劃舉辦登山活動之前,應將初步擬訂之活動計劃提交本校登山社研討其可行性,并協(xié)調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六、 凡本校學生舉辦之校外露營活動,應遵守下列安全注意事項:
露營活動地點,應選擇經(jīng)規(guī)劃開發(fā),并經(jīng)政府機關批準設立之露營地區(qū),并應先經(jīng)所屬機關或經(jīng)營、管理單位之許可及完成洽借或租用手續(xù)。
七、學生舉辦之校外旅游活動,如活動地點為政府許可之泛舟地區(qū),并有合法之船艇租賃公司、行號,應由領隊人員先行查證船艇公司行號之合法執(zhí)照,并預作安全設施檢查與安全事項約定后,洽租合適之船艇及辦理平安保險,方得進行游湖活動。
八、 凡本校學生舉辦之校外旅游活動,除應遵守活動計劃訂定之安全注意事項之外,領隊人員亦應先行了解旅游地區(qū)之管理規(guī)則,安全規(guī)定與警告事項,并督導全體參加人員確實遵守,以維護校譽及確保安全。
九、本實施細則由學校擬定,經(jīng)討論通過,2008年9月1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