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要嚴格按照《長樂市校車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乘坐師生的人身安全。
(二)應根據(jù)接送學生人數(shù),購置足夠或相當?shù)男\嚁?shù)量,對車況不好和陳舊的車輛應及時更新。
(三)對校車數(shù)量不足或無自有車輛的學校(幼兒園)需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必須經(jīng)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且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yè)客運單位的車輛,同時要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xié)議和安全責任狀,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四)校車使用單位相互借用校車的,應報經(jīng)市教育局等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校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五)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制度、車輛臺帳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安全技術檢測。
(六)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guī)范操作、文明安全行車。
(七)建立跟車安全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跟車安全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jiān)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
(八)經(jīng)常性組織駕駛人員及教職員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保護學生、幼兒人身安全能力。
(九)校車應噴漆符合規(guī)定的“校車”外觀標識,門窗玻璃、座椅座墊配置齊全,并配備滅火器、安全救生錘等必需安全器材;專用校車每個兒童座位均應安裝安全帶,校車座位前后、左右間距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嚴禁加裝座位、張貼不透明和帶鏡面反光材料色紙或隔熱紙。
(十)定期參加校車年度檢驗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坐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