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學生的社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當把營造學生平安健康成長的社會環(huán)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xié)調力量,密切配合,講求實效,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加強學生社會管理的有效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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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基層人民政府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或村社組織要建立協(xié)調機制,多渠道聽取相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及建議,共同研究制訂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措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各基層人民政府應結合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探索督促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切實履行監(jiān)護責任,加強學生家庭教育管理;組織文化體育活動,充實學生節(jié)假日生活;創(chuàng)造關心留守兒童、民工子女愉快成長的環(huán)境,在實踐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加強相互溝通,配合做好對校園及周邊的網(wǎng)吧、游戲廳、歌舞廳、餐館、商店、攤點、出租房等場所以及交通設施、?;锲?、自然災害隱患點等的管理,切實排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采取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等形式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可采取動員當?shù)厝罕?、安排義務工作者、志愿者等方式對網(wǎng)吧、歌舞廳、危險路段及河段(池塘)等重點地方進行巡查(值守),進一步強化社會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與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要把挽救生命放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搶救受傷人員。要按照在造成事故原因中當事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督促落實相應賠償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維護學校和社會的穩(wěn)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當?shù)厝嗣裾拖嚓P職能部門應迅速介入,在指導督促事故處置的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進行事故調查,盡快作出事故性質、責任的認定意見,以利事故的及時妥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由于學生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學生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故當事各方在責任劃分、賠償數(shù)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應當積極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學校在發(fā)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危險迫近時,要立即啟動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緊急動員全部力量迅速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同時向當?shù)厝嗣裾蜕霞壗逃姓块T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或面臨重大危險的報告后,應根據(jù)事態(tài)性質、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的發(fā)展趨勢等情況迅速決定是否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同時分別按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規(guī)定要求向上級報告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遲報、謊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其他部門報告。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學校以及社會團體(單位)應對在學校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包括存在未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的失職行為、未及時督促整改發(fā)現(xiàn)問題的瀆職行為)的,由其上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重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在幼兒園、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等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中學習的全日制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幼兒園、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等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